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为促进我院教育和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有关内容,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尊重学术规律,倡导学术自由与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委员会构成与任期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主要由学院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担任,在组织上充分体现学术上的权威性,人员组成上充分体现群众性、先进性和代表性,兼顾学科均衡。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20-30人组成,设主任委员2名,副主任委员3-5名。可设委员会顾问、名誉主任和名誉委员。设秘书长1人,由科研外事处处长担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拟聘人员产生后,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后以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确认。每届学术委员会成员任期为3年,可连聘连任。任职期间如果因某种原因不再在本校工作,本人的学术委员资格同时终止。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补充调整。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任期与学术委员会任期相同,成员从学术委员当中选取。
第三章 任职资格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资格
1、热心于学术工作,具有较强的学术评鉴能力、过硬的业务能力、突出的教学教研能力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在学科教研和教育科研工作中能起指导、带动和示范作用,在研究领域和实践领域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优秀的职业道德素养,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先进的创新理念和科研意识,丰富的教育教学科研经验,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原则上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并在以往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中获得过良好的实绩。
4、在学院管理、教育教学及教师队伍建设等科学研究中有相当数量和较高质量的研究成果(论文、论著),承担或参与省级以上课题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第四章 职责任务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学术咨询、学术指导、学术评估、学术推介,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具体职责:
1、以教育方针为指导,以提高学院的教育教学科研质量为目标,着力培育学院的学术研究氛围,满足教师专业发展的个体需要,组织本校教师开展与学院管理、教育教学、课题研究、论文评鉴、成果推介等有关的学术活动。
2、参与制定学院的科研规划,组织开展校本研究,提升学院的办学水平,在教育科研实践中展示、体现学院的办学理念。
3、承担校级课题的立项论证、研究指导、中期检查和成果鉴定评审等工作,向上级教科研部门推荐优秀课题,做好各级各类课题管理工作。
4、做好各类别科研论文征集、推选、评审、鉴定等工作。
5、做好对中青年教师的指导提高培养工作,指导青年教师进行教科研课题的选题及研究,组织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完成相关学术研究工作,通过课题研究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和教育教学水平的整体提升。
6、对教师的职称评定和聘任工作从学术角度提出审定意见。
7、促进学院师德师风建设,适时开展相关活动。
8、审议校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事宜。
第九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职责
1、制定并落实全校科研诚信相关政策;
2、对学术争议问题进行认定;
3、接受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3)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4)伪造注释;
(5)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7)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投;
(8)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4、受理当事人的异议投诉;
5、对学术不端行为和异议投诉进行调查和监督;
6、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
第五章 活动形式
第十条 学术委员的活动分为召开年会与根据工作需要随机活动两种形式。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和评定的事项或形成的决议,一般通过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为通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9年5月10日起正式实施,解释权与修改权归属院长办公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