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以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名义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道德规范:
(一)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三)在科研项目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成果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成果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项目主持人应对项目整体负责。
(五)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不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的学术、经济或社会价值。
(六)对于应经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在论证和鉴定完毕后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对外公布。
第四条 从事学术活动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中署名。
(五)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应经而未经学院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从中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对违犯学术道德规范者,学院将视情况采取批评教育、警告直至解聘或开除等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提交法律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取消其由此获得的一切奖励和资格。
第六条 对侵犯他人或单位权益者,学院在给予处分的同时,将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书面道歉。
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举报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及时向学术道德委员会汇报,并联系投诉人了解情况,进行受理。
第九条 投诉一经受理,学术道德委员会即对投诉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并将调查情况和认定结果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提交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办公会对被投诉人做出最终的处理决定并通报全校。
第十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成员如被投诉,或与被投诉人有近亲属关系,或有特殊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投诉人如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成员不宜参与调查,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受理投诉过程中,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投诉人和证人。在院长办公会做出最终处理决定之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
第十二条 学院将严肃查处故意诬告、打击报复等行为,情节严重者,将诉诸法律。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2019年5月10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