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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1-13     责任编辑: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我院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二条 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三条 我院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各机组要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努力开展对社会各单位的协作咨询、分析测试、培训等技术服务工作。要在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协作共用的同时,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努力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要尽量使用外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现区域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

第四条 我院使用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应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区别。

学院对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收取部分机时费。学院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有关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学院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学院主管部门将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有关实验室,实验室应根据学院、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将返还的经费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五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解体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解体时,应经学院主管设备的部门批准。

第六条 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

第七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及时报损报废。

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1、学院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

2、学院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3、报主管校(院)长审批;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八条 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我院财务制度》纳入学院年度设备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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