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7]92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4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我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各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系国家助学金评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及名额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3000元,可分为3个档次。
第七条 我院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依据上级下达的分配方案进行。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经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七)本学年不及格课程不得超过3门(含3门)。
第九条 凡出现下外情形之一者,可取消该生申请国家助学金资格
(一)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本学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吸烟、酗酒、校外租房住宿者;
(四)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对照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写出申请理由、学习表现、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受表彰情况等。
(二)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结合学生学年综合考核成绩,对申请学生进行民主评议,确认学生真实情况,经班主任或辅导员复核同意,连同有关材料报所在系。
(三)各系审查、公示。各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对各班初选学生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人选,并在系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各系汇总填写《XX系国家助学金学生统计表》,系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上报的国家助学金推荐人选,并进行全面审核。
(五)学校审定上报。经学生处审核的推荐人选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向全院师生进行公示。若无异议,学院将评选推荐的正式名单及材料在规定时间上报省教育厅。
第六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10个月逐月发放给受资助学生。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在评审发放过程中,若有下列情行之一者,可取消或停止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一) 违法违纪受到学院或各系处分者。
(二) 在申请国家助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三) 学生处与各系共同监督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学习及生活情况,一旦有违纪、铺张浪费等现象,学校将停止对国家助学金剩余部分的发放。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