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7]90号)和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2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全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五条 各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系国家奖学金评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名额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七条 我院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依据上级下达的分配方案进行。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积极参加学院各项义务劳动及社会公益活动;
(七)无补考、违纪等不良记录,本学年综合测评在全班前10名。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对照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写出申请理由、学习表现、家庭经济状况、受表彰情况等。
(二)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结合学生学年综合考核成绩,对申请学生进行民主评议,确认学生真实情况,评选特别优秀的学生,经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查同意,将有关材料报所在系。
(三)各系审查、公示。各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根据分配名额对各班初选学生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人选,并在本系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各系汇总并填写《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各系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报学生处。
(四) 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分配名额,对各系推荐的国家奖学金候选人进行全面审核。
(五)学院审定上报。学生处将审核的推荐人选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向全院师生公示。若无异议,学院将评选推荐的正式名单及材料在规定时间上报省教育厅。
第六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按规定发放给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在评审上报过程中,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停止国家奖学金的发放。
(一)违法违纪受到处分者;
(二)申请国家奖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三)生活奢侈、铺张浪费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