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抵制!对拒收现金行为说“不”

发布时间:2023-11-01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浏览次数:

近年来,一些消费者在旅游景区、餐饮、零售等场所消费时,被拒收人民币现金。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既损害了人民币的法定地位,也侵害了消费者对支付方式的选择权。

人民币法定地位具有权威性

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发布)规定,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0号规定:在接受现金支付的前提下,鼓励采用安全合法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保障人民群众和消费者在支付方式上的选择权。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要求或者诱导其他单位和个人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

拒收现金行为如何认定?

收款单位要在确保可提供现金支付方式的基础上,提供多元化支付方式,满足消费者支付需求。现场或面对面情况下,以非现金支付为主要支付手段的,必须要保证接受现金支付。但以下情形,不认定为拒收现金。

1.旅游景区、校园商店等面向社会开放的商业场所,采取一卡通形式支付,且支持现金购卡充值和退款的情形,不认定为拒收现金。

2.无人值守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以及无人超市、无人便利店等新零售模式采取非现金支付时,不认定为拒收现金。无人值守的停车场,经营主体在明显位置标示支付方式及操作流程,并能满足消费者在紧急情况下(如手机电量不足、未带手机、车库拥堵等)的现金支付需求的情形,使用非现金支付不认定为拒收现金。

3.收付款双方对于所支付现金的真假、券别、材质等协商不一致导致争议的情形,不认定为拒收现金。

拒收现金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有的商户对第四套人民币停止流通政策有误解,误以为1角、5角纸币也已经停止流通而不收取。实际上,1角、5角纸币仍可流通,银行仍在正常收付,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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