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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5-07-07 14:51:03     责任编辑:党政办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决策机制,规范学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提高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总体要求根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河南省高等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章党规党纪和有关政策,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民族宗教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学校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调整和落实包括总体发展目标、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和调整、科研工作、校园建设规划等;

    (四)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包括教育教学改革、专业设置和调整、机构设置与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等;

    (五)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与执行,包括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招生计划等;

    (六)学校章程、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七)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学生工作人才引进与调出中的重大事项等

    (八)重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建设的立项和建设,重要资产处置(含无形资产)、重要办学资源配置和调整等;

    (九)对巡察、审计、督查检查等所发现重要问题的整改方案及相关事项;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包括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责任事故、重大突发事件法律纠纷处置等

    十一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性奖惩事项

    (十)收入分配医疗、住房、奖励、职称评审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学校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事项;

    十四纪委提交审议的重大问题,重大案件涉及党纪政纪的处分等;

    (十)其他应当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各部门单位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组织机构主要人员配备、调整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

    (二)推荐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代表会议的代表等人选;

    (三)校级学术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材委员会等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

    (五)其他重要干部的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要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及学校支持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资金安排及实施中的重大管理问题;

    (二)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大宗物资和图书、设备等采购项目;

    (三)土地、房屋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租赁和转让

    按照学院内控制度,达到招投标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20万元以上的项目;

    重大评估、评审、评比、竞赛和表彰项目;

    )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的重大项目;

    (七)学校大型庆典活动

    )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推进教育事业发展和管理工作中较大金额资金调动、分配和支出事项。主要包括:

    (一)预算外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安排由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10万-30万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10万以下预算调整需由校领导逐级审批

    (二)学校单项支出在50万元(含)以上资金调动和使用由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三)受赠的大额资金或物品的使用;

    (四)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开支项目。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党委会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事项,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校凡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行政事务,先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后提交党委会会议决议。

    第八条 凡属于“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集体决策之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论证程序,充分听取、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一)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涉及学校发展的重要问题、与广大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深入进行酝酿,形成初步方案;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应由学校各专项工作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在集体决策之前要经学校各专项工作委员会审议;

    (四)干部的任免,在集体决策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五)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前,相关单位或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应对事项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并提交论证材料

    (六)凡属“三重一大”事项相关议题,须在学校各部门处务会或院(部)相关党政会议集体研究决策的基础上,征得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决议。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方式代替会议决定。除紧急情况外,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主要负责人应当汇总讨论情况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一条 会议决策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确定专人如实、详细记录,以会议记录、纪要等形式形成有关文字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强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落实责任制。会议决策的事项,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进行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查询。

    第十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教职工依照规定对“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并向学校党委反映意见。

    第十 “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机关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 “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学校纪委、审计等单位根据职责权限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学校主要领导汇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十九 决策严重失误,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二)未经集体决策而个人决定;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四)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五)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损失或失误。

    二十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二十一 对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实行问责或追究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郑财院党〔2021〕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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