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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9-06 10:29:04     责任编辑:党政办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推进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质效,根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督查督办,是指对学校重大事项在学校各部门(单位)落实情况开展的检查、监督、催办等。

    第三条 本办法的工作对象为学校各部门(单位)。

    第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遵循“突出重点、注重效率、协同配合、务求落实”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紧密围绕学校主要工作开展督查督办,着力抓好重大决策、重要决定和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既兼顾全局,又突出重点;

    (二)注重效率。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讲求效率,防止拖沓延误,确保政令畅通;

    (三)协同配合。充分尊重和依靠学校各部门(单位),协同开展督查督办工作;

    (四)务求落实。根据职责分工,认真落实督查督办事项,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五条 督查督办事项的范围包括:

    (一)上级重要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批示、交办、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发展规划等完成落实情况;

    (三)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学校主要领导批示、交办重要事项的完成落实情况;

    (五)信访事项及学校就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或其他社会关注的涉及学校的重大问题的解决处理情况;

    (六)其他应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校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主管、承办部门负责落实、协办部门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承办部门负责人是督查督办事项落实的第一责任人,承办部门分管校领导加强指导和督促,学校纪委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条 党政办公室是履行督查督办工作职责的专职机构,负责全校督查督办工作的组织协调,全面掌握督查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如实反映承办部门在落实督查督办事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督促承办部门如期完成督查督办事项。党政办公室督查督办科为督查督办的联络科室。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对管理范围内相关专项工作履行督查督办职责,并指定一名督查督办工作联络员,负责督查督办事项的沟通及上报,协助开展督查督办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九条 督查督办工作方式有:

    (一)网络督办。建立“互联网+”督办的工作模式,通过OA办公系统推动督查督办工作的落实;

    (二)电话督办。对紧急督查督办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电话通知承办(牵头)部门尽快办理,并跟踪了解进展。对已下达《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的事项,通过电话督促了解办理进展;

    (三)会议督办。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督查督办事项,根据需要召开督查督办工作协调会,督促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办理;

    (四)实地督办。针对督查督办事项的具体情况,对需要深入调查了解的事项,组织现场了解掌握情况,督促尽快办理。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督查督办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立项。党政办公室根据督查督办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填写《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见附件1),提出拟办意见,报请校领导审签;

    (二)交办。党政办公室向承办部门下发《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交办时应任务明确、事情具体、时间明确,符合承办部门的职责范围,具有可操作性;

    (三)承办。承办部门收到《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后,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明确具体承办人员,认真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落实举措,按时间节点推进落实具体任务;

    (四)催办。党政办公室对办理进展缓慢的事项采取电话催办;对未按办理时限要求落实且无正当理由的事项,以《督查督办事项催办通知单》(见附件2)的形式催办;

    (五)反馈。承办部门应在办结期限内定期汇报办理情况,并将办理措施、进展、成效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等情况以《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单》(见附件3)的形式反馈至党政办公室,反馈内容要真实、客观、全面;

    (六)办结。党政办公室对督办事项办理结果进行审核,对符合办结要求的事项进行销号管理;对不符合办结要求的事项,重新确定办结期限,持续推进至办结;

    (七)归档。督办事项办结后,党政办公室要及时将有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以备查阅。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督查督办工作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确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因素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部门最迟应于办理时限到期前5天填写《督查督办事项延期申请表》(见附件4),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报党政办公室进行延期督办。

    第十二条 催办后仍未按办结时限完成督查督办事项,且无正当理由的承办部门,学校将视具体情况进行通报。必要时学校主要领导对承办部门有关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第十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实行定期汇报通报机制。党政办公室向学校党委每学期至少汇报2次督查督办事项推进落实情况,并适时在全校通报督查督办结果。

    第十四条 严格落实保密制度。对涉密或内容敏感的督查督办事项,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第十五条 督查督办事项办结时限:

    (一)接到督查督办事项以后,党政办公室在1天内明确督查督办事项的具体内容、工作要求、承办部门后进行立项登记,向承办部门下发《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承办部门接收后须3天内向党政办公室反馈办理进展情况。原则上7天内落实解决一般性事项,1个月内落实解决重大复杂事项,确保所有督查督办事项跟踪到底、销号清“0”;

    (二)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时办结的,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党政办公室说明情况,由党政办公室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申请不得超过2次,延期总时长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

    (三)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2次仍不能办结的,由党政办公室汇总相关材料,经分管校领导批阅后,报党委书记、校长批阅;

    (四)对办理周期较长的督查督办事项,如年度工作目标等全年性工作,承办部门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将办理进展情况向党政办公室反馈。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党政办公室建立督查督办工作台账,对督查督办情况记录存档。学校将督查督办事项完成情况作为各部门(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承办部门年度累计收到《督查督办事项催办通知单》1次及以上的应在部门考核中予以扣分,同一事项收到2次(含)以上《督查督办事项催办通知单》,无正当事由未按时限完成的,报请学校党委取消该部门(单位)年度考核评比优秀资格。

    第十七条 列入督查督办事项的工作,出现以下情形的,学校纪委将视情况对承办部门进行追责问责处理:

    (一)承办部门无正当理由,且经催办仍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

    (二)反馈的信息、上报的处理结果内容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保密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党政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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