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坚持过紧日子,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各单位的公务接待。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依据本办法由相应接待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五条 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部门和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不得虚列。情况特殊的,可以先电话通知,但须在公务外出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补发公函,派出部门和单位发出的要素齐全的通知等可以视作公函。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接待部门和单位因邀请接待对象前来开展必要的公务活动,发出的包括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等要素的邀请函,可以视作公函。
第六条 国内公务坚持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严格执行清单制度。公务接待活动前,接待部门和单位应在“一网通办”系统中填写《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见附件2),报党政办公室备案。公务接待活动中,原始接待菜单需与审批单人数、标准一致。公务接待活动后,接待部门和单位应如实填写《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公务接待清单》(见附件3),并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应当一事一单,不得将多次公务接待合并填入一张接待清单。
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和单位需将公函、审批单、接待清单、原始接待菜单(三单一函)报党政办公室存档。
第七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部门和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八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协议酒店、定点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部门和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九条 接待对象应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需接待部门和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伙食费用。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部门和单位可以安排公务用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严禁同城接待、连续接待。
公务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公务用餐标准不超过150元/人。
第十条 国内公务接待出行应根据公务出行人员情况,合理使用车型,尽量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需接待部门和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接待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交通费用。
第十一条 公务外出活动的住宿、用餐、出行等应严格按照郑州市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统一安排食宿、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公务外出人员差旅费由所在部门和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接待部门和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学院应当加强接待费用审核报销工作管理。要据实一事一结,在批准的接待费预算规模内,经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批准且符合规定的接待费用予以报销。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和原始接待菜单等,报销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严格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移动支付等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派出部门(单位)和接待对象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公函或者虚列接待事由和人数;
(二)未按照规定交纳住宿、伙食、交通费用;
(三)接受接待单位超标准、超规格接待;
(四)在非公务活动中违规接受国内公务接待服务;
(五)其他违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接待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严格执行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
(二)未按照规定收取接待对象伙食、交通等相关费用;
(三)提供超标准、超规格接待;
(四)违反接待经费支出管理有关规定;
(五)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六)其他违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 财务处负责对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管理有关工作进行监督。审计办公室负责对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纪委负责对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如上级有相关文件规定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原《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郑财院〔2017〕39号)同时废止。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
2026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