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进一步规范学院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根据《郑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郑州市教育系统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学院按规定所保留的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公务用车使用原则: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厉行节约。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四条 公务用车由党政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其购置、使用、调配、变更及报废等程序均由党政办公室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维修政府集中采购相关规定,落实车辆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养相关要求。车辆维修保养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在定点服务机构范围外实施的,须及时履行报批程序,经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六条 落实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相关规定,学院所有公务用车按要求张贴公务用车标识。
第七条 党政办公室应当做好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严格执行派车审批手续,落实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管理台账和季度公示制度。
第八条 公务用车规范维修、加油一车一卡相关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评价制度。
第三章 车辆使用
第九条 用车部门(单位)可根据公务活动需要申请派车。 按照“先审批后使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车辆使用审批流程手续,落实车辆使用人申请、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的管理机制。
第十条 公务用车仅限于下列公务活动:应急突发事件用车;机要通信及文件交换用车;领取、运送、携带涉密文件资料等;必要公务活动、公务接待、参会、外出调研及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等用车;以上情形未能涵盖的同类公务活动。
第十一条 学院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 省内跨区域(郑州市以外)公务出行,优先选用公共交通工具,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交通费用。如因工作需要或工作目的地偏远、公共交通不便等因素确需使用公务用车的,由使用人填写用车申请,由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方可派遣,使用公务车辆出行的不再发放出差交通补贴。
第十三条 省外公务出行原则上不使用公务用车,由公共交通保障,据实报销交通费用。
第十四条 外出调研、接待、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特殊公务活动中公务用车无法满足的,可以通过社会租赁或购买服务方式予以保障,严格按照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执行。租赁社会车辆应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不得租赁。
第四章 用车纪律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严禁违规占用公务车辆;严禁将公务车辆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严禁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严禁公务用车参与私人聚餐、探亲访友、旅游休闲等非公务活动;严禁公务车辆前往娱乐场所、景区、餐饮等非公务场所。
第十六条 公务车辆实行定点停放制度。法定节假日期间,除通勤班车、应急值班及其他必需的公务用车外,其余公务车辆须在校内指定位置停放封存;确有公务活动的,须提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财务报销制度,守好节支底线。严格公务用车审核和财务报销程序;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第五章监督问责
第十八条 党政办公室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政策、制度和程序,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财务处、审计办公室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
第二十条 纪委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如上级有相关文件规定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原《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郑财院〔2024〕179号)同时废止。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
2026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