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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在届各级文明单位实行问题提示、警告、限期整改、撤销等动态管理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30 责任编辑: 来源:宣传部 浏览次数:

郑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文件

郑文明委〔2016〕9号

关于对在届各级文明单位实行问题提示、警告、

限期整改、撤销等动态管理措施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市直文明办,在届各级文明单位:

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河南省文明单位管理条例》、《河南省文明单位评选管理办法》、《郑州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规定》、《郑州市关于规范精神文明奖发放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文明单位实行问题提示、警告、限期整改、撤销等动态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以提高文明单位创建水平为着眼点,通过建立实施问题提示、警告、限期整改、撤销等动态管理措施,促进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各级文明单位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公共文明素养提升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力促全市各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达到较高水平。

二、工作要求

(一)扎实推进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各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学习氛围浓厚,文化生活丰富;管理科学民主,职工遵纪守法;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达标;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单位干部职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牢把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个根本任务,突出思想内涵,强化道德要求,积极开展公共文明素养和思想道德素质提升工作,效果显著,示范作用好。

(二)对照各层级《文明单位测评体系》,扎实开展各项创建活动,落实各层级测评体系要求的各项内容,达到测评体系的标准要求。

(三)圆满完成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各项任务,在创建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四)圆满完成中央、省、市文明办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在各项工作中走前头、做表率。

(五)将文明创建工作融入单位各岗位职责中,坚持常态长效,形成创建特色,干部职工遵纪守法,单位形象良好,中心业务成绩显著。

三、管理措施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题提示。

1、单位班子成员发生较轻违纪违法行为的;干部职工有3人以下发生刑事案件的;单位发生安全生产或食品安全事故情节较轻的。

2、不能积极参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活动,单位宣传氛围不浓厚,学习教育实践活动落实不到位的。

3、参与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不积极,上报材料不及时,影响工作进度,被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的。

4、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连续性不够,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滑坡,创建档案资料不完整或有抄袭行为的,单位环境面貌变差的。

5、文明单位示范带头作用发挥不够,被媒体曝光或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参加公益活动不积极,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7、不重视志愿者队伍建设,没有建立志愿者服务队或没有注册登记,不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

8、不积极开展结对帮扶工作,没有按照市(区)文明办指定的结对帮扶村(学校)开展结对帮扶活动,或在结对帮扶中没协议、没开展活动,被帮扶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落后的。

9、参与网络文明传播不积极不认真,没完成网络文明传播任务的。

10、不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没按时开展各项活动的。

11、不重视“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活动,每月网上推荐身边好人有效线索少于规定数量的。

12、不积极开展文明餐桌行动,管理制度不健全,就餐秩序不规范,剩饭剩菜,浪费现象突出的。

13、文明旅游活动工作不扎实,单位干部职工因不文明行为被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4、文明交通工作没布置、没落实,单位公车或干部职工私车违章次数较多的。

15、不积极开展诚信建设,单位干部职工有明显不诚信行为的。

16、单位内部管理不到位,干部群众反映大,社会影响差,被投诉或造成上访的。

17、公共服务窗口服务质量低下,服务态度差,被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18、不按时完成省、市、开发区、县(市)区、市直文明办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的;不积极参加各类精神文明创建会议、活动。

19、不按时上报精神文明建设简报信息,季度刊发篇数完不成规定任务的。

20、有其它需要给予问题提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

1、一年内被两次问题提示,因主观上不努力,致使问题在期满后仍不能得到纠正、不能整改到位或不能达到要求的。

2、发生需要“问题提示”情形且情节较重的。

3、参与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不主动,参加重大活动不积极,影响工作进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有其它需要给与警告的。

以上警告的期限为3至6个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限期整改。

1、存在的问题被警告,因主观上不努力,采取的措施不具体,致使问题在期满后仍不能得到纠正、不能整改到位或不能达到要求的。

2、年度复查中,主创单位和共创单位有一方得分不满80分的,按创建工作滑坡一并限期整改。

3、主观上对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不重视,职能作用发挥不够,采取的措施不力,不能完成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任务,实地考评、创建材料、问卷调查、负面清单被扣分,对文明城市创建造成不良后果的。

4、对各级文明办部署的重点工作、重大活动、重要任务落实不认真,推诿扯皮,造成工作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5、有其它需要予以限期整改的。

以上限期整改的期限为1年。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1、存在的问题被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得到纠正、不能整改到位或不能达到要求的。

2、主创单位、同创单位任何一方发生有违反“一票否决”规定的,一并给予撤销处理。省级以上文明单位报上级表彰机关予以撤销。

3、在年度复查中,主创单位、同创单位复查得分有一方不满70分的,按创建工作严重滑坡实行淘汰,一并取消本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不再享受任何文明单位待遇。

4、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中因工作严重失误,造成较大失分的或在承担的重点工作中存在重大漏项,受到上级批评,直接或间接影响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

5、存在其它严重问题的。

三、处理程序

(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文明办、市直文明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掌握辖区各级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情况,建立台账,收集汇总并每月上报一次,对有问题的文明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二)市文明办根据各开发区、县(市)区、市直文明办和纪检、安全生产、环保、计生、公检法、交通、媒体、群众投诉等提供的情况,对相关文明单位的问题进行整理、汇总,提出处理建议。

(三)市文明办召开主任办公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文明委领导审签后下发通报,给予处分。需报上级相关部门批准的,按规定进行上报,待有关部门批准后给予处分。

(四)如有中央、省、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和交办情况的,以及市创文办、市文明办直接掌握有关情况的,可由市文明办调查提出处理建议,按规定程序形成处理意见并予以处分。

四、处分形式

(一)凡是决定被问题提示的文明单位,市文明办以书面形式下达“文明单位问题提示通知书”,指出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建议,被提示单位应在收到问题提示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写出整改意见,报文明办备案。

(二)凡是决定被警告的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办下发“文明单位警告通知书”,在年度复查中扣减相应分值,市区属财政全供单位视情况停发3个月至6个月文明奖,中央、省驻郑单位函告主管部门,企业单位在全市通报批评。

(三)凡是决定被限期整改的文明单位,整改期限1年,整改期间在荣誉上享受下一级文明单位待遇,市、区属财政全供单位整改期间停发文明奖,中央、省驻郑单位函告主管部门,企业单位在全市通报批评。省级以上文明单位出现限期整改情况的,报省文明办予以限期整改,按省文明办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是被撤销的各级文明单位,自被撤销之日起不再享受文明单位的一切待遇,其牌匾和荣誉证书由文明办负责收回。

五、有关事宜

(一)对文明单位实施常态化管理是促进文明单位保持先进性的有效手段,是不断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具体措施,各级文明单位要高度重视,逐一对照,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各级文明办作为文明单位的指导管理部门和本通知的实施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做好台账建立和问题汇总工作,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实。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的动态管理措施。

(三)各种管理和处分措施的实施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各级文明单位如对处理有异议,应在通知书下发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郑州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附件:1、文明单位问题提示通知书

2、文明单位警告通知书

郑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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