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积极进取,刻苦学习,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试行条例。
二、本条例适合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三、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我院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的经费用于对学生的奖助学。奖学金的评定等级、比例及标准如下:
(一)评定等级为三级: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
(二)评定比例:奖学金的评定以班级为单位,评定总人数控制在20%以内,其中:一等奖学金占4%,二等奖学金占6%,三等奖学金占10%。各班获奖人数按照各班学生人数比例分配。
(三)奖励标准: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为1200元。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为600元。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为300元。
四、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一)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且任意单科成绩不得低于60分。
(二)体质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方可参加评选。
(三)遵守国家法律,维护祖国利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民族分裂主义。
(四)模范执行学生守则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五)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体育锻炼、文艺活动。
五、评定奖学金的特殊规定
(一)凡受院、系部任意处分者,本学年不得享受奖学金。
(二)凡考试作弊者,不得参加本学年奖学金的评定。
(三)留级或降级的学生,留、降级后的第一个学年不得享受奖学金。
(四)本学期考试或考查课程有补考者,本学期不得享受奖学金。
六、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根据我院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计算办法,科学计算我院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并以此作为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
综合素质测评计算办法:
综合测评成绩 =课程最终成绩*70%+素质附加成绩(其比例分配为:课程期末成绩占70%,素质附加成绩占30%),综合测评成绩保留两位小数。其中,课程最终成绩=(上学期期末平均成绩+下学期期末平均成绩)/2,学期期末平均成绩=该学期所有科目成绩之和/该学期所有科目科数。课程最终成绩不含任选课程成绩及辅修课程成绩,素质附加成绩根据奖学金发放管理办法第七条计算。
七、素质附加成绩
素质附加成绩是指学生的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及在课堂教学以外的学术、科研、文体和公共活动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测评成绩。
(一)素质附加成绩包含以下三个部分:
1.思想素质:主要记载学生日常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素质表现及日常纪律表现,如参加党、团组织活动、参加集体活动情况、学习纪律等。
2.专业技能:主要记载学生参加各项学术科技竞赛及相关获奖情况。
3.公共活动:主要记载学生参加各项文艺体育活动及相关获奖情况及学生参加各种学生团体的工作表现情况。
(二) 计算办法
三个部分单独计算成绩,之和即为素质附加成绩。
1.思想素质:满分6分。实行“5+1”计分制:其中,除1分全勤分外,其余5分具体评分细则由各系制定。
2.专业技能:满分10分,具体标准如下:
项目
| 细则
| 得分
| 细则
| 得分
|
学术科技竞赛
| 国家级一等奖
| 10分
| 市级一等奖
| 3分
|
国家级二等奖
| 10分
| 市级二等奖
| 2分
|
国家级三等奖
| 8分
| 市级三等奖
| 1分
|
省级一等奖
| 6分
| 院级一等奖
| 1分
|
省级二等奖
| 5分
| 院级二等奖
| 0.8分
|
省级三等奖
| 4分
| 院级三等奖
| 0.6分
|
学术论文、作品
| 核心期刊
| 10分
| 财税院报
| 1分
|
一般刊物
| 8分
| 其他院级刊物
| 0.5分
|
注:各项技能得分均可累计加分,每人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3.公共活动:满分14分,具体标准如下:
项目
| 细则
| 得分
| 细则
| 得分
|
文体竞赛及院组织的其他素质拓展活动
| 国家级
| 10分
| 市级二等奖
| 2分
|
省级一等奖
| 8分
| 市级三等奖
| 1分
|
省级二等奖
| 6分
| 院级一等奖
| 1分
|
省级三等奖
| 4分
| 院级二等奖
| 0.8分
|
市级一等奖
| 3分
| 院级三等奖
| 0.6分
|
注:各项奖项得分均可累计加分,每人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项目
| 细则
| 得分
|
社会工作
| 院学生会
| 主席、副主席
| 4分,3分
|
部长、副部长
| 2分,1分
|
干事
| 0.5分
|
系(部)学生会
| 主席、副主席
| 3分,2分
|
部长、副部长
| 1分,0.5分
|
干事
| 0.2分
|
学生社团
| 主要负责人
| 1分
|
其他成员
| 0.1分
|
班委
| 班长、团支书
| 2分,2分
|
其他成员
| 1分
|
注:学生干部得分不累计加分,只记最高一项。
八、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各班辅导员和班委会根据综合素质测评计算办法计算本班本学年综合素质成绩并进行排名,拟定获奖名单,报系(部)备案。
(二)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统一上报学院教务处。
(三)学院审核:学院负责审核各班综合测评结果,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测评结果及获奖结果进行适当调整。
(四)公示:公布测评结果及表彰名单,听取意见。
(五)表彰:依据综合测评成绩和相关文件进行奖励和表彰。
九、奖学金的评审机构
(一)学院评审学生奖学金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二)各系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定小组,由系主任、教学干事及班主任代表等组成,组织本系各班初评及审定本系学生奖学金获得人选和等级。
(三)各班成立学生奖学金初评小组,由辅导员和班委组成,负责操行分的评定,征求任课教师意见,确定本班获奖学生的初步名单和等级。
十、本条例由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教务处
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