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学院《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部门工作实际,抓好学习并贯彻落实。
附件: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
2025年2月7日
附件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
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办理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的行为,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确保审计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和《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业务,是学院采取多种审计监督形式、补充审计力量不足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审计是指学院纪委报经学院领导批准后,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我校委托审计项目进行审计,包括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含相关中介机构,下同)进行的经济监督、经济评价和经济鉴证等事务。其中,社会审计机构是指国家批准成立的依法独立承办审计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对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业务的管理是学院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能和职责。校内各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进行有关审计业务的办理,要从学院纪委招标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中筛选,如中标的社会审计机构不能满足部门工作需要,必须另找其他社会审计机构的项目,由学院纪委负责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另选能够满足需要的社会审计机构。学院纪委负责与社会审计机构签订办理委托审计事项。
第五条 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的内容:
(一)年度财务报表年检、验资;
(二)固定资产、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及损益;
(三)清产核资、单位注销、法人更换、企业改制、改组、重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
(四)建设工程、修缮及改造工程、装饰工程项目;
(五)经济责任审计及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等审计业务;
(六)其他。
第六条 校内各部门需办理上述六条事项时,应向学院纪委提交经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字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申请表》、送审材料清单及相关纸质材料。
第七条 学院纪委登记备案后,将相关材料汇至所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
第八条 学院纪委每周将全校审计情况汇总表呈送给财务主管院长、院长,并向财务处通报。
第九条 根据学院业务部门需求,每两年校学院纪委联合财务处、后勤处等相关部门从省、市审计主管部门公开招标的社会审计机构中随机抽取不少于四家社会审计机构,确保其资质、质量、信誉、服务态度与执业水平。
第十条 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学院纪委应派出专职审计人员,掌握和了解社会审计机构中的信息情况,负责社会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协调,督促被审计部门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监督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质量,确保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公正性、准确性。
第十一条 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的审计法律法规、准则及制度,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纪委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解除委托,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财经法纪和我校有关规定;
(二)未经允许,中途转让委托的审计业务;
(三)串通被审计人或部门,泄露与被审计项目有关的
信息。
第十二条 社会审计机构在审计任务结束后,应按委托协议条款履行协议内容及要求,向被审计部门和学院纪委提交审计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学院纪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委托审计协议书要求,将社会审计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审计结论、意见及时报送校领导。
第十四条 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意见及决定无异议,应及时按照其要求签字、盖章,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意见及决定;如对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意见及决定有异议,需5日内向被审计部门主管校领导及学院纪委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本规定,支持学院纪委独立开展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并按审计要求积极做好审计工作相关方面的配合。
第十六条 审计任务完成后,学院纪委按合同约定向社会审计机构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