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部门工作实际,抓好学习并贯彻落实。
附件: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
2025年2月7日
附件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院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对学院各处室、各院系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独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学院纪委设置审计岗位,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五条 学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成立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部署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在纪委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学院根据审计工作需要,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保证所需经费,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八条 对从事审计工作的财经、工程技术及其他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规定的,学院应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所需经费由学院承担。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规定,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以及有关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院预算。
第十二条 学院应当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院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院纪委应当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纪委开展审计工作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与审计工作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与审计工作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院党委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学院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单位合作促进学院事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实施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章 内部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
第二十五条 纪委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建立审计整改工作台账,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公开制度。纪委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开,推动整改工作的落实。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纪委对审计调查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二十八条 学院纪委、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内部监督力量应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纪委在开展审计时,应有效利用内外部审计和检查的成果,对于已经发现且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一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学院党委报告的同时,并依法依规依纪及时查办。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院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院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院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