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院合同制人员的管理,建立更加灵活的用人制度和公平公正的竞争激励机制,推进同工同酬制度的落实,保障学院合同制人员(人事代理)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于学院内合同制人员(人事代理)。合同制人员(人事代理)是指以合同制方式进入我校工作,其人事档案等委托郑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学校账户管理的人员。
二、聘用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正规院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个别特定技术岗位可放宽至本科学历。
(二)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无党纪、行政处分及刑事处罚的记录。
(三)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综合素质。
(四)学习成绩优良,所学专业符合本院聘用要求。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体检合格。
三、招聘程序
(一)学院各部门每学年末根据岗位设置、编制定员以及工作需要向组织人事处以书面形式提出下一学年人员需求计划,组织人事处汇总后,报学院党委会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招聘。
(二)学院成立招聘工作小组,由院领导、纪委、组织人事处和教学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招聘信息的发布、报名信息的汇总、笔试及面试的组织、资格审核等工作。
(三)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和工作性质,经发布招聘公告、个人报名、简历筛选、笔试、面试、体检等程序实施招聘,择优聘用。具体招聘工作流程按《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公开招聘合同制人员(人事代理)工作方案》执行(特殊情况下,可由组织人事处组织招聘小组到高校进行招聘)。
(四)学院招聘原则上以招聘专任教师为主,根据用人需求从专任教师聘用结束后的部分优秀招聘对象中选聘行政职能部门人员。
(五)来校工作时间超过3年的其他人员,符合聘用条件且为学院急需部门岗位,由本人及用人部门写出申请,经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可转为学院聘任制人员,与其他聘任制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接受同等管理。
(六)用人部门如有符合学院发展的高层次及紧缺人才,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组织人事处、纪委、教务处联合对其进行资格审核,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后可直接聘用。
(七)凡正式聘用人员,一律在学院组织人事处备案并签订劳动合同。
四、聘用期间的管理
(一)合同制人员档案管理均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合同制人员必须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后一个月内,将个人人事档案转入学院在郑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开设的户头。待转入后,可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相关业务。学院不负责解决合同制人员的户口问题。
(二)聘用在教师岗位、辅导员岗位的合同制人员,三年内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否则,学院不再续聘。
(三)合同制人员必须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所从事工作的岗位职责。首次聘用的合同制人员前两年实行坐班制,鼓励教师岗位的新聘人员兼任1-2个班的辅导员工作。
(四)首次聘用的合同制人员聘期为3.5年,均有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由学院进行综合考察,试用期考核合格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合格者中止劳动合同。试用期时间包含在合同期限内。
(五)学院建立合同期内的年度和聘用期满考核制度,合同制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合同制人员按劳动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或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合同制人员与学院的劳动人事关系自动终止。
(六)合同制人员在学院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签订合同至退休的,学院可与其签订至退休的劳动合同。
(七)人事代理人员的学历进修按照《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教师培养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八)合同制人员执行与在编人员相同的作息时间,按照相同标准享受节假日、公休假日及产假、哺乳假等女职工保护待遇。
(九)其它有关事项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五、工资及福利待遇
合同制人员在学院工作期间享受和在编人员一样的工资、社保、福利、职称评定、中层竞岗等相关方面的权利并履行同等义务。
(一)基本工资
首次聘任的合同制人员若未取得毕业证书,在实习期间基本工资为600元/月,取得毕业证书后参照郑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规定执行,试用期可包含在实习期内。
(二)奖励性绩效
奖励性绩效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1.首次聘用的合同制人员试用期内奖励性绩效按50%发放,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后按标准全额发放。
2.聘期内如被用人部门退回组织人事处,取消其相应奖励性绩效。
(三)社会保险
学院按国家政策规定,在合同制人员人事档案转入学院户头后的第二个月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保手续。其中生育保险的政策具体如下: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合同制女教师,在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范围内,享有按规定报销生育时发生的医疗费、围保费及生育津贴等待遇。按照《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按照1000元/月执行,待产假结束核定生育津贴后,将生育津贴与其本人原工资标准比对,高于生育津贴部分扣减产假期间发放工资再补足差额。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男教师,其无工作单位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可享有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具体标准参照《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一条。
(四)公积金
合同制人员已将个人人事档案转入学院户头,并来校工作满一年,学院为其正常缴纳公积金。
(五)职称评定
合同制人员来校满一年且符合学院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政策的相关要求,可参加学院合同制人员的职称申报与评审。具体情况如下:
1.合同制人员已具有郑州市人事职称部门评定的初、中级职称或河南省人事职称部门评定的中、高级职称,来校工作时间超过1年的,可按其取得的资格聘任;来校工作时间未满1年的,按低一级职务聘任。(发证单位为:郑州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人民政府)
2.合同制人员已具有高校自主评审委员会评定的职称,学校原则上不予承认,但可参加当年学校组织的同级职称评审(具体细则由组织人事处解释),评审通过后按照下列政策进行聘任:来校工作时间超过1年的,按其评审通过取得的资格聘任;来校工作时间未满1年的,按低一级职务聘任。
(六)党团关系
合同制人员必须在签订正式合同一个月内将党团关系转入学院,并正常参加学院组织的所在党团组织的活动。
(七)工会关系
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合同制人员可自愿加入学院工会组织,交纳会费,参加工会活动。
六、聘用关系的延续与解除
合同制人员如因个人原因申请将本人人事档案全部借出或转出,须按主动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借档或转档。离职日期以本人辞职信上的落款时期为准,同时停发校内所有待遇且停缴五险一金等相应社会统筹。组织人事处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向其出具离职证明。
基于学院教学工作的特殊性质(如下一学期的教学安排是需要提前一学期确定的),合同制人员若在新学期开始前或进行时提出离职,将给学校教学工作造成实质影响和损失,因此合同制人员如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须在每学期的最后一个月申请办理。如不在上述约定时间段进行办理离职手续的,须支付学院5000元的违约金,并返还学院自上学期末至申请离职期间发放的基本工资、奖励性绩效及所额外垫付的公积金和社保费用。
合同制人员如果要续签劳动合同,必须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向所在部门和组织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组织人事处将对此部分人员进行了聘期考核,考核结果结合聘期内年度考核情况确定是否续聘。
聘期考核的实施具体参照《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合同制人员聘期考核暂行办法》。
七、本办法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从2021年7月1日起试行,以往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按本办法执行。
中共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