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保证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工作高效、有序、规范进行,确保高层次人才工作质量,切实发挥高层次人才在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中的作用,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高层次人才考核坚持以师德为先、教学为要、科研为基、发展为本,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际业绩和贡献、尊重差异、分类分级实施的原则评估人才,采取定性与定量评估相结合、个人与团队评估相结合、自评和他评相结合的评估方式,根据高层次人才的特点,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地进行考核评估。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考核的形式包括年度考核、中期考核、聘期考核。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与学校签订了高层次人才聘用合同的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符合校内培养条件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学院及各部门应以高层次人才聘任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基础,对高层次人才的师德和思想政治素质、在岗情况、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含个人科研业绩、团队建设、学科及科研平台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社会服务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总分为 100 分,60 分以上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应包括:
(一)师德和思想政治素质。包括政治立场、师德师风、职业道德、治学态度、敬业精神、协作精神等方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人师表,关爱学生,团结协作,有违反师德者“一票否决”。不得有下列情形:
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项目评审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二)在岗情况(10 分)。根据国家、地方及学院各类人才计划(项目)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工作记录、教学记录、科研记录、出入境记录等合适方式,检查核实高层次人才的在岗工作情况。
(三)教学工作(15 分)。包括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和效果、教学研究、课堂教学纪律、指导学生情况等方面,着重考核教学质量和效果。
(四)科研工作(65 分)。包括个人科研业绩、团队建设、学科及科研平台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具体量化指标由学校在与其商定合同时确定。
1.个人科研业绩:发表和产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主持和参与科研项目,获得科研奖励、转化科研成果产生效益等方面,着重考核科研成果的创新性、影响力。
2.团队建设:包括科研团队建设、人才引育等情况。重点考核高层次人才领导团队协同攻关的能力;引进国内外本学科优秀人才、培育本学科具有潜力的青年人才的情况。
3.学科及科研平台建设:如所建学科是否入选重点学科等相关情况。
4.国际合作与交流:包括参与国际交流会议,跟踪国际学术前沿,建立国际合作关系,申请国际合作项目等情况。
(五)社会服务(10 分)。包括参加学术团体,担任社会兼职,承担学院及相关部门安排的公共事务及社会服务工作,以及进行科技推广、文化传播、专家咨询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 根据考核内容,结合各类高层次人才的特点,不同形式的考核侧重点包括:
(一)年度考核:重点评估高层次人才在岗位上的履职情况,以及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中期考核:重点评估高层次人才当前学术发展状态、初步成就、发展前景等情况,以及是否完成工作任务的 50%以上。
(三)聘期考核:全面考核高层次人才在岗情况以及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团队建设等各方面的情况,以及聘期工作任务是否 100%完成。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和程序
第七条 学院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引进人才的考核工作,具体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学院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由学院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外事处、学术委员会、和用人部门根据聘用合同和相关协议组织进行。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年度考核依据签订合同日期,主要考核到岗时间和工作进展情况,由高层次人才填写年度工作总结,学院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学院学术委员会和用人部门结合聘任协议书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对高层次人才进行评估并提出考核结果,报学院备案。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中期考核和聘期考核的程序。
(一)各部门在本部门高层次人才考核期满前,至少提前 3个月通知教师填写《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高层次人才考核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部门接收考核材料并予以审核,同时对参加考核的高层次人才的业绩情况等材料进行公示;
(三)学院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会议审议,考核对象应在专家组会议上陈述工作情况并答辩;专家组形成考核结果及考核结果运用的意见,报学院审批;
(四)学院将考核结果通知各部门,各部门将书面考核结果通知到教师本人。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中期考核和聘期考核的时间。
高层次人才应按照聘任合同约定进行中期考核和聘期考核。首个聘期为 8年的,在合同满 4 年进行中期考核,在聘期期满前3 个月进行首个聘期考核。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其运用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及其运用
高层次人才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如年度考核不合格,学院有权提出警告和整改措施,本人需积极配合、整改落实。高层次人才实行专家(博士)津贴的按津贴标准的 80%逐月发放,全年按照12个月计算,年度考核合格后发放剩余的 20%,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剩余的 20%。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学校终止聘用或按校内一般教职工相应职务职称兑现待遇。
第十二条 中期考核结果及其运用
(一)中期考核结果高层次人才的中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3 类,考核结果作为职务聘任、岗位调整、岗位等级聘用、薪酬调整、公派出国以及评优奖励等依据。
1.完成考核期目标任务者且业绩突出者,给予考核合格。
2.对于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有突出的业绩者,如有少量未完成合同约定的聘期考核目标任务的,经学院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予以重点审议,可提出考核合格的建议报学院审批,通过后可给予考核合格。
3.对于距完成考核期目标任务有较大差距,且经校学术委员会给予不合格者,或师德考核不合格者,或经学院教学、科研部门认定在教学、科研等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者,给予考核不合格。
(二)中期考核结果的运用
1.考核结果合格者,继续执行聘任合同。
2.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自考核结果公布起,专家(博士)津贴发放方式按每月薪酬的 60%发放,并由学院决定是否终止聘任;对学院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如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到岗工作,或者到岗时间未达到要求,经督促提醒仍不履约者,予以劝退,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聘期考核结果及其运用
(一)聘期考核结果
高层次人才的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合同续签、职务聘任、岗位调整、岗位等级聘用、薪酬调整、公派出国以及评优奖励等依据。
1.完成聘期目标任务者,给予考核合格。
2.对于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有特别突出的业绩者,如有少量未完成聘期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的,经学院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予以重点审议,可提出考核合格的建议报学校审批,通过后可给予考核合格。
3.聘期内出现以下情形者,给予考核不合格:
(1)师德考核不合格者;
(2)经学院教学、科研部门认定,教学、科研等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者;
(3)距完成聘期目标任务有较大差距,经学院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评议,给予考核不合格者;
(4)教学工作量不能达到学院规定要求或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者,访学、进修、培训、组织派遣、产假等原因除外。
(二)聘期考核结果的运用
1.聘期考核结果合格者,学院与其签订新的聘任合同并约定下一聘期的目标任务,学院一次性补齐年度考核和中期考核扣发的薪酬,所产生的超额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2.聘期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学院将不予续聘,对学院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如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到岗工作,或者到岗时间未达到要求,经督促提醒仍不履约的,聘期考核结果不合格,不予续聘,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