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政府采购行为,建立健全学院政府采购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学院政府采购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有效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合同法》、《中华人们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处室、系部、工会、团委(以下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从事的采购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贷款、赠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确定的方式和规范的程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暂行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暂行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暂行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按照建设部第82号令、建设部第89号令;国家计委第18号令、国家计委第30号令;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第2号令、国家发改委等第27号令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政府采购的组织与领导
第六条 学院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领导和监督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审定通过政府采购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招标、投标、预算外采购等重要工作进行审核把关,实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制。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成为:
组 长:院长
副组长:分管政府采购的副院长
成 员:财务处负责人、采购单位负责人、纪检监察室负责人、总务处负责人
第七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下设政府采购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处;
办公室主任:财务处处长(兼)
办公室副主任:财务处分管政府采购经办人(分管政府采购工作)
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和拟定学院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学院年度预算和计划进行政府采购;
(三)对采购单位的采购申请审核、把关,并向郑州市财政局办理采购和资金支付的相关手续;
(四)审查和确定政府采购代理中介机构,负责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五)负责招标采购的协调与组织;
(六)监督检查学院政府采购工作;
(七)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宜。
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为《郑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
第九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方式,具体适用条件和程序,应根据市财政局采购办批复的方式执行。
采用分散方式采购时,必须按市财政局采购办批复的具体方式进行,未经批准不得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企业以外的企业获取货物或服务。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条 政府采购必须严格按照采购程序进行,不得先采购后报批。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程序主要包括:立项论证、申请报批、确定和执行采购方式、订立和履行采购合同、验收和资金支付等。
第十二条 立项论证阶段, 采购单位要对项目所需资金进行市场考察,提出相对准确的预算资金,按程序立项报批。
重大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首先应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集体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经评审领导小组评审把关后,报院领导集体研究立项。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根据立项批复或主管领导批示,将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规格、资金来源等内容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由财务部门逐级向市财政局报批。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需要公开招标的,由学院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其程序为:
(一)委托招标代理中介机构。学院政府采购办公室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中介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招标代理中介机构按招标工作流程具体组织实施。学院政府采购办公室做好招标环节的具体协调工作。
(二)采购单位根据编制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业务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三)研究确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正式发布前,相关处室必须认真阅读,严格把关,具体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正式发布。
(四)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确定后,应由招标代理中介机构通过政府采购各大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天。
(五)开标、评标。开标、评标工作由委托的招标代理中介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六)公示中标结果。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在政府采购各大网站进行公示,在规定的公示时间内无质疑后,签订相关合同。
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时,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年初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不得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多次重复上报、采购,规避公开招标。对于重大采购事项要实行公示制度,接受学院各方面的建议和监督,尽可能减少决策失误。不得单独与某个供应商接触并承诺其中标(成交),不得向任何供应商透露项目采购预算或标底。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需要自行组织询价的,由学院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政府采购办公室具体实施,其程序为:
(一)公告。采购单位拟制采购信息公告、编制询价项目相关文件,经审核后,采用网上发布和电话邀请相结合的方式发布采购信息公告。采购信息公告应包括:供应商资质条件、项目技术参数、业务需求、报名及提供竞投文件的时限及要求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天。
(二)组织报名。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获取信息后,根据采购信息公告内容及竞投截止时间要求,向政府采购办公室提供密封完好的竞投文件。竞投文件由学院纪检监察处负责保管。
政府采购办公室应在公告明确的时间内接收竞投文件。在截止时间内不得拒收,超过截止时间不得接收。
(三)组织询价。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组织询价评审工作,对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的竟投询价文件进行“启封”评审。评审结果由参与评审的人员签字确认。
(四)报告评审结果。政府采购办公室应将评审结果及时向学院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报告。
(五)采购单位书面通知中标供应商和电话通知未中标供应商。
(六)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内容认真签订,包括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名称、数量、面积、质量、规格、性能、标准、价格等明细,以及供货、售后服务、验收与付款方式,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采购单位具体负责与中标供应商洽谈签订合同,签订合同过程中,与项目有关的部门应参与合同签订全过程,合同签订完毕按规定进行备案。
第五章 政府采购的验收和支付
第十八条 合同履约验收工作应按照郑财办购〔2011〕9号,成立验收工作组专门负责,直接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验收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政府采购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下的(含30万元)的项目,验收工作组应不少于三人;政府采购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上的项目,验收工作组应不少于五人;大型、复杂或者技术性很强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办公室应组织有关专家、监理单位、采购单位、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单位、纪检监察处共同验收。对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验收后,验收人员必须在验收单或支付单上签字,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通过政府采购购置的办公用品,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支付,应根据合同约定,经决算、审计、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的支付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资金支付程序
资金支付应由采购单位申请,财务部门具体审核支付。主要程序
采购单位向财务处提供支付材料(附件2):
1、“郑州市政府采购申报表”2份。
2、发票复印件2份。
3、合同原件2份。
4、分管院长同意支付的批示1份。
5、中标通知书。
6、项目验收报告等材料。
重大项目还须提供:
7、项目立项时或项目进行中的会议纪要和有关领导批示。
(四)财务处对采购单位提供的支付材料进行审核并报主管财务院长审批。
(五)财务处履行支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做好采购资料、文件、档案的保管工作。各采购单位应按照规定妥善、完整地归档保存与采购项目和采购活动有关的采购文件、资料,不得伪造、变更、隐匿或销毁,同时自觉遵守其他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六章 政府采购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财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参与政府采购的监督与执行,定期对政府采购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采购行为,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如:开标、评标等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院纪检监察处参与政府采购的全过程,对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实行回避制度。采购人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发现正在进行的采购活动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和学院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中止采购,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