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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学分制操作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8-05-11     责任编辑:李兆芃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在职业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0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深化我院教育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我院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学院决定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为了使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工作顺利进行,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全体高职在籍学生。

第二章 学制与学籍

第四条 学院实行弹性学制。全日制学生基本学制为三年,最长修业年限为四年。

(一)凡能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提前修完全部规定课程,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允许申请提前毕业。

(二)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自主选择学习进程,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拟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必须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院(系)主任批准、学院审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列入提前毕业计划。

(三)提前毕业的学生可以提前离校,学院发给结业证书;达到三年规定学制后,换发毕业证书。

(四)学生在取得学籍并获得第一学期规定的学分后,经批准可允许中途休学并保留学籍。学生休学应提前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第五条实行学分制管理后不再执行留级制度,学生可通过重修获得未合格课程学分。

第三章 学分设置

第六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学分设置一般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期为计算单位。

第七条 三年制学分包含课程学分、实践学分和奖励性学分,课程学分为学分制的主体。

(一)课程学分包括专业必修课程、公共必修课程、院选修课和系选修课四类。专业必修课程以16~18课时为1个学分,课程的学分数即为该课程一学期的周学时数,公共必修课程的学分数为该课程周学时数的一半。院选修课每门设置1学分,系选修课每门设置2学分。

(二)实践学分包括军训、入学教育、学生实习和毕业论文,军训设置3学分,入学教育设置1学分,学生实习设置20学分,毕业论文设置8学分。

第八条 学生在三年学制内应修满基本学分120分,各系在此基础上可按照本专业情况设定。

第四章 必修与选修

第九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两种,必修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程与专业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分为院选修课与系选修课,按照选择方式不同又分为任选课、限选课与必选课。

(一)必修课程为院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主修课程,学生必须修习。选修课程为院系培养学生综合素质设置的辅修课程,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修习,每学期每人最多选择4门。

(二)选修课中的任选课程包括公共任选课程和专业任选课程,学生不分专业可以自由选择;限选课程为限制选择性课程,院系在学生选择课程时附加部分限定性要求;必选课程为各系要求本系学生在必修课以外必须选择修习的辅修课程,所开课程由各系依据人才培养方案自行设定。

(三)选修课程学分可以计入总学分的计算中,作为学分补偿方式,为其他考核不合格课程增加学分。

(四)三年学制内共计开设三学期的选修课程,学生从入学第二年的第一学期起可以开始选修院系设置的课程,毕业前最后一学期不开设选修课程。

第五章 免修与免考

第十条 必修课程为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有特殊情况的学生在取得院系批准后可免修某些课程。

(一)学生因学习经历或学习程度已达到学院规定的必修课程水平,可提出免修申请。各系于每学期第二周开始组织免修考试,参加免修考试并考核合格后,可免修该课程并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二)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程,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生应到学院指定医院检查,取得证明,经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免修该课程,只能获得该课程的一半学分。

第十一条 达到相关课程专业水平认证,获得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考某些课程。

(一)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参加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河南考区),可用该考试代替本院《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考试,考核合格取得证书的可获得该课程该学期的全部学分。

(二)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参加全国英语应用能力a、b级考试,可用该考试代替本院《大学英语》课程考试,考核合格取得证书的可获得该课程该学期的全部学分。

(三)学生参加行业类别考试可替代本专业相应课程的考试,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书的可获得该课程该学期的全部学分。具体以证代考所涉科目、证书由各系部自行设定。

第六章 缓考、补考与重修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课程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记分制。所有课程不论考核方式为考试或考查,均需取得60分以上,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一)缓考。学生非特殊原因不得缓考,确需缓考者,应出具有关证明,经系主任同意,教务处备案后,办理缓考手续,否则视为旷考。缓考课程的考核与补考同时进行,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考核合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二)补考。凡属学生首次修读的课程,正常考核不合格可以申请在下一学期开学前四周补考,补考合格成绩按60分记分,只能获得该课程的一半学分。同一门课只能补考一次,第三学年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在毕业前进行补考。

(三)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不再进行补考,该门选修课程学分为零。

第十三条 重修。三年制学生不再留级,某门课程不符合继续修习条件的学生,需要重修该门课程。

(一)学生缺课课时超过该课程学期计划课时的1/3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无故缺考、旷考又未申请补考或补考不合格的必修课程,一律实行重修。

(二)进行重修的学生必须跟随下一级学生统一进行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重修的成绩按其实际考试成绩记载,只能获得该课程的一半学分。

(三)必修课程重修考核仍不合格的,可继续申请重修,也可放弃重修,直接参加毕业前的补考。

(四)对某些考核已合格的课程,若学生对自己的学业成绩不满意,也可以申请重修,考核合格的按照最高一次的成绩记载,并获得该课程的全部学分。

(五)需进行课程重修的学生可到教务处查询重修课程时间和上课地点,教务处不再统一安排插班学习。

第七章 毕 业

第十四条 凡具有在读学籍的学生,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环节学分,德、智、体合格,并经综合考核达到基本学分,即获得毕业资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在校时间达到或超过基本修业年限,未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环节学分,但达到应修学分的90%以上,学生自愿结束学业;或超过允许的修业年限,未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环节学分,但达到应修学分的90%以上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满一学年以上且修读合格课程超过40学分,但低于应修学分的90%,因学业原因退学者,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达不到肄业规定者,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七条 体育课是学生毕业考试科目,体育课不及格不予颁发毕业证。《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三好学生及其他先进荣誉称号、奖学金评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达不达标者不允许毕业。

第十八条 对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学院允许按有关规定提前半年毕业,并鼓励其可以选修第二专业和其它课程,或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可提前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和就业。对于在规定年限内不能获得规定学分的学生应延期毕业,可先发结业证书;学生可在毕业后一年时间内,参加学院组织的考核,取得规定学分,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一)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学院关于考试、考核及成绩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各院(系)根据本方案和学院有关规定,结合本院(系)实际,制定操作细则。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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