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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5-11     责任编辑:李兆芃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教学改革,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适应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需要的中高级应用型人才,根据《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我院对高职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条 为了顺利地实施学分制,规范学籍管理,稳定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2017年2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我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我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籍,所交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医院(或卫生所)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不按期离校者,不再保留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校医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院规定的时间按时返校,并办理报到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应先到财务处缴齐学费后,凭交款凭证到所在院(系)、部办理报到手续。学生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所在院(系)、部请假,履行暂缓报到手续,暂缓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注册的学生,不能取得正式学籍,不得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

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助学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 各院(系)、部在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学生处分别报送未报到学生名单及原因。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九条 课程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有关专业课和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公选课两类。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本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公选课是指学生为改进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发挥个人的特长与爱好,可在学院给定的课程中选修的部分课程。

第十条 高职层次学生获得专科毕业证书一般应修满的学分数为:基本学制为3年的专科生110-150学分;基本学制为2年的专科生80-110学分。

第十一条 除最后一学期外,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学分原则上不应低于15学分,最高一般不得超过35学分。

第十二条 积极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教学服务、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等有益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获得一定的课外学分。

第四章 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以招生时规定的学制为基准,实行弹性学制。凡基本学制为2-3年的专科生允许在2-5年内修读。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学分者即可毕业。

第十四条 从第二学年起,学生可以书面申请暂时中断在校学习,在征得家长书面同意后,经所在院(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五条 获准暂时中断在校学习的学生,可保留学籍一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中断学习期满后,学期初一周内,本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部同意,教务处备案,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可返校继续学习。每次中断时间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理论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应随开课班听课并完成规定的作业,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课程考核(无论考试与考查)均应进行平时考核和期终考核,缺课学时达到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者实验考核不合格者,其平时考核视为不合格。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期终课程考核。

第十八条 凡按学校要求已注册并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且出勤次数、作业完成量、实验情况等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学生,均具有考试资格,可按有关规定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凡具有考试资格,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者,应于期终考核之前向所在院(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缓考手续。未按时办理缓考手续,又不参加期终考核者,按缺考处理。

第十九条 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当持学生证和教务处认可的有效证件,在规定时间内进入指定考场应考,否则,不准进入考场。

第二十条 平时考核不合格者、无故缺考者(不含缓考)、考试违纪者,成绩均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阅卷教师在阅卷期间不接待学生查询,不向学生泄露考核成绩,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可在网上查询或到所在院(系)、部查询,学院不负责通知考核成绩。

第二十三条 考试(查)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学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某门课程的学习任务,并取得及格以上成绩时,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有不及格课程(公选课除外)的学生必须在下学期开学初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补考合格者,以60分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可获得对应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毕业前安排一次毕业补考,考核合格者,以60分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可获得对应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学年成绩与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等挂钩,具体操作按学校有关奖励和评优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免修与重修

第二十六条 上一学期课程平均成绩在95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下一学期开设的公共课某些课程。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开课院(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备案。但仍须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并参加期末跟班考试,考核合格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者,可按规定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

第二十七条 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得免修。

凡因生理缺陷或其它特殊原因不宜上正常体育课者,由学生本人申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院校医院签署意见,体育艺术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后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八条 申请重修的必修课,原则上不允许用其它课程代替。若今后学校不再开设该门课程,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院(系)、部提出建议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可指定另一门相近课程予以替代,但应当按规定办理重修手续。

第二十九条 凡有补考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应于第4周向所在院(系)、部提出重修申请,由所在院(系)、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重修手续,领取重修通知书。凭重修通知书参加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试;未按规定办理重修手续者,考试成绩无效。

第三十条 重修课程考核合格时,以60分计入该门课程的成绩栏,并按人才培养计划的规定计算学分。

第七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接受其转学申请:

(一)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应由本人向拟转入(转出)院(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入(离)校手续。

(一)省内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由教务处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后,由学院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转入、转出手续。

(二)跨省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由教务处签署意见,报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由学院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经转入省、转出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转入、转出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接受其转专业申请:

(一)学生确有专长,本人向所在院(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院(系)、部推荐并提供学生成绩单和鉴定证明,经拟转入院(系)、部考核证实,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认为其有某种特殊原因,转专业更利于其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考虑转专业:

(一)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

(二)文科类、理工类和艺术类不能互转;

(三)学业成绩表明其难以完成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专科二年级以上者;

(六)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的相同省份当年最低录取分数者;

(七)拟转入专业的班级人数超过正常容量者;

(八)应予退学的;

(九)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五条 申请转专业者,由本人向所在院(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由转出院(系)、部签署意见并提供学生成绩单和鉴定证明;经拟转入院(系)、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六条 转专业学生的成绩记载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学生转专业前已修课程的要求等同于或高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要求,经转入系、部审核确认后,已修学分计入同一门课程。若已修课程的要求明显低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课程要求的,学生必须修读该课程。

(二)转出专业未开设,而转入专业已开设的必修课程,学生应当按规定修读该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并按正常情况记入个人成绩档案。

(三)转出专业已开设,而转入专业不开设的必修课程,已修学分经转入院(系)、部确认后,可计入转入专业的公选课学分。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学时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包括学生家长意见),经院(系)、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后,应当在一周之内离校。

第三十九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最多不得超过两次(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四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不享受奖学金、贷学金;

(二)休学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其考核成绩无效;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休学期间,若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者违反治安法,性质恶劣者,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之前已记入成绩档案的各类课程考核成绩及学分有效。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持休学证明书等有关证件(因病休学的学生,另须持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向所在院(系)、部提出复学申请,经院(系)、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并根据已修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后续年级学习。

第四十五条 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学生,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九章 退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但不属于处分。

(一)连续两学期经补考后,不及格学分达到16学分者;

(二)在校学习时间(含保留学籍)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者;

(三)在校累计不及格学分达到26学分者;

(四)休学或中断学习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五)休学期满后,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六)因病应休学而坚持不办理休学手续者;

(七)经校医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八)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九)逾期两周未按时报到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七条 对退学学生的处理,由学生所在院(系)、部填写退学处理报告,连同有关材料,报教务处、学生处签署意见,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或家人,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校内公告视为送达。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期间,可暂不办理退学手续。待复查决定下达后,视其结论再行办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和学习成绩发给学习证明或者肄业证书;

(二)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三)退学学生(含因各种原因受处理而离校的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专科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且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获得学校要求的职业资格证,准予毕业,学校发给相应专业的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修满毕业要求学分数;

(二)体育未达标;

(三)未取得学校规定的德育学分。

第五十二条 学生没有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因学分不够或课程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结业后二年内可申请回校补考一次,考核成绩合格,并达到规定学分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因未取得学校规定的德育学分而结业的学生,允许结业两年内,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必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行和工作业绩的鉴定材料,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换发毕业证书。

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开始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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