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项目的最终成果或阶段性成果(项目负责人为第一署名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成果以著作的形式已经出版;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成果奖励;提出的理论观点、对策建议等被省部级及其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纳(以正式文件为准);重点项目的研究报告和论文类成果以负责人作为第一署名人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1篇(含1篇)以上;规划项目、青年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的研究报告和论文类成果以负责人作为第一署名人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含1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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