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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内部借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7日 09:30     责任编辑:组织人事处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借调人员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进一步提升组织人事工作科学化水平,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部门脱产借用(含抽调)到其他部门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与借出部门人事关系保持不变。   

第三条 借调分借入和借出。

第四条 借调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借入部门在一段时间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紧急工作任务,本部门工作力量不足的,原则上“一事一借”;     

(二)借入部门为经学院批准新设立的专项工作机构或因新增加专项工作任务,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需要抽调的;  

(三)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行政管理岗只能从行政管理岗位人员借调。

第五条 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正式在岗的非试用期工作人员;

(二)政治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借入部门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借调时间不超过3个月,借调期满,原则上不得延期,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借调时间的,应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第七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借调人员的,须向学院组织人事处提交《借调工作人员审批表》(附件1),申请中须注明借调原因、借调时间、拟借调人员基本情况。

(二)审核批准。组织人事处对借调部门提出的借调申请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把关,重点核实借调理由是否充分、被借调人是否适合岗位要求等内容。组织人事处对借调申请审核后,提交院党委研究。

(三)办理借调手续。院党委同意后,由组织人事处向有关部门发借调函(通知)(附件2),办理借调手续。

第八条 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借调人员应严格遵守借入部门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入部门的管理和安排,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二)借调人员借调期间,由借出部门负责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借入部门根据借调人员的平时表现出具书面意见,结果反馈给借出部门,由借出部门综合考虑。

(三)借调期间,如遇借出部门竞争上岗、岗位调整等情况,借出部门应将借调人员与在岗人员同等对待,做好借调人员定员、定岗、定级工作,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对待借调人员。

(四)借调期满后,组织人事处通知借入部门、借出部门及借调人员,及时返回原工作单位。借入部门对其借调期间的思想、工作表现做出书面鉴定,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向借出部门反馈。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借入部门应及时解除借调关系,并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反馈情况:   

(一)借调期满,未办理续借手续仍在借入部门工作的;

(二)借调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调的;

(三)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结束借调关系,并得到借入部门同意的;   

(四)借调人员违反借入部门工作纪律,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安排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予以退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借调的。

第十条 借调工作纪律。

(一)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严禁擅自借调工作人员,凡未按相关程序审批借调的,均视为擅自借调,其借调无效,借调人员按在原部门“吃空饷”处理。

(二)借入部门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得使用借调人员;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借出。  

(三) 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回原所在部门工作,各部门和借调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其它要求。

(四)已借调到有关部门工作的人员,借调期满后确因工作需要继续借调的,按本办法规定和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借调手续。否则,一律清退回原部门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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