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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校内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读书会、学术沙龙、艺术展演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27 责任编辑: 来源:宣传部 浏览次数:

郑财院党〔2017〕14号

中共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校内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读书会、学术沙龙、艺术展演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院(系)部、工会、团委: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读书会、学术沙龙、艺术展演等活动,经学校党委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校内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读书会、学术沙龙、艺术展演管理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加强校内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读书会、学术沙龙、艺术展演管理的暂行办法

2.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读书会、学术沙龙、审批表

中共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7年5月26日

附件1

关于加强校内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读书会、学术沙龙、艺术展演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高校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牢牢把握高校发展正确方向,扎实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高校党委政治责任加强论坛、讲坛等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团学组织,单独或与外单位联合举办的学术类、文化类、艺术类及其他各种类型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读书会、沙龙、展演等活动。

第三条 组织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读书会、学术沙龙、艺术展演等,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传递正能量,确保正确政治导向。

第四条 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杜绝有损党和国家利益及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读书会、学术沙龙、艺术展演等活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一)主办或承办上述活动,须经本部门主管校领导同意,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二)各级党团组织、学生组织主办或承办上述活动,须经其主管的处室部门、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初审,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校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组织举办的报告会,经校团委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各学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组织举办的报告会,经学院党委(总支)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

(三)上级组织安排举办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读书会、学术沙龙、艺术展演等活动,由承办部门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四)邀请外籍人士、国(境)外相关人士担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的报告人,主办部门必须先报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同意,再经党委宣传部审批,并按照国务院台办、港澳办、省委宣传部、省外侨办、省台办、省委外宣办等有关部门规定申报和审批。未经批准,主办部门不得向境外学者发出正式邀请。

(五)校外单位或个人租借校内场地主办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由校外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场地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并通报保卫处。

(六)我校师生受邀到校外和其他单位作报告、讲座,参加研讨会、论坛、读书会、学术沙龙的,须经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

第五条 各部门在报批报告会等时,必须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和把关,如有必要,要事先征得拟邀请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主办部门要及时制止并消除影响,同时,向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如实反映。

第六条 举行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一)否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指导地位的;否定共产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观点错误的;

(三)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四)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危害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法制的;

(六)宣扬凶杀、暴力、淫秽、邪教、愚昧迷信和伪科学,散布荒诞言论和歪理邪说,思想导向错误的;

(七)传播流言、谣言,蛊惑人心,干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

(八)其他有政治错误或带有错误思想倾向的

第七条 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读书会、学术沙龙等,实行“一会一报”、“一事一报”制度。主办部门要认真填写《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读书会、学术沙龙、艺术展演等审批表》(见附件,可在宣传部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将报告会等活动的基本情况以电子邮件形式报党委宣传部。相关学术讲座应提前5个工作日(邀请境外人员要提前15个工作日)、大型学术会议提前1个月审批。对因不按程序审报在讲座等活动中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要追究主办部门的责任,严肃处理。

第八条 申请被批准后,组织者必须严格按申请内容组织实施,保证报告会、研讨、讲座、论坛正常进行;不得擅自更换报告、讲座、研讨、论坛的内容、时间、地点、听众范围和人数;若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换者,则应提前向党委宣传部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主办和承办部门应加强对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读书会、学术沙龙等的组织管理。

(一)在举办前,若发现报告人、讲座人或参加人有错误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政治性错误观点的,停止举办,并报党委宣传部。

(二)在举办过程中,若发现报告人、讲座人或参加人有错误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主持人、主办和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反驳和制止;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停止活动,消除不良影响,主办和承办部门应及时终止活动,并及时报党委宣传部。

(三)报告或讲座进行以后,如果内容与其申请不相符合、违反本规定的,组织者须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不良影响的,学院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组织者责任,并责成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第十条 对经批准召开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主办部门应在校园内张贴学术海报进行宣传,同时在校广播站、校园网上进行预告,使师生广泛知晓。院外新闻单位需作宣传报道的,经院党委宣传部批准,报道时要注意把握正确的政治导向。对未经批准召开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一律不作宣传报道。

第十一条 要做好报告会等的资料收集整理工作。主办部门应对报告会等的内容进行记录,并进行录音、录像。会后将有关资料进行整理,报送党委宣传部备份。

第十二条 国内外专家到校举行哲学社会科学相关学术讲座,学校各有关部门应协助举办部门做好接待和会前准备工作,为专家到校举办学术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对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不按审批备案程序擅自举办活动的、审核审批不严的、擅自租借学校场地影响安全稳定的,将追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院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下载:审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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