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我院学生积极参加院级各类学生技能竞赛活动,促进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加强学生动手能力、创新能力、团队协作精神的培养,规范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竞赛组织与管理
第二条 院级技能竞赛工作在主管院长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教务处负责协调与管理,相关系(部)负责竞赛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 教务处的职责是做好各类竞赛的协调管理工作;收集、公布各类竞赛的信息;负责竞赛管理及相关表彰和奖励工作;组织竞赛的总结与交流等工作。
第四条 系(部)的职责是做好竞赛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参赛学生队伍的选拔和培训工作;技能练习场地、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围绕技能竞赛开展的教学改革及课程建设工作;相关资料的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 竞赛项目与内容
第五条 院级技能竞赛项目主要依托学院每年举办的学生技能大赛开展,要求专业覆盖面广,学生参与度高,积极贯彻“以赛促学、以赛促练、以赛促教”的宗旨,竞赛项目应与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和单项技能的训练联系密切,同时为专业社团和校外技能竞赛项目选拔人才。
第六条 院级技能竞赛项目需设负责教师一名,并由系(部)成立专门的竞赛组织机构;参赛选手一般不对应具体的指导教师。
第四章 竞赛申报与备案
第七条 各类院级技能竞赛项目均应履行申报程序,事先未经申报的竞赛项目不纳入竞赛奖励、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等各项统计范畴。
第八条院级技能竞赛项目的申报工作应在每年秋季学期的10-11月内完成,由各系(部)报至教务处。
第九条 举办技能竞赛项目的系(部)应认真做好选拔、指导、组织实施及相关保障工作,并在竞赛活动月完成,竞赛结束后及时整理竞赛材料及结果,报至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竞赛获奖奖励办法
第十条 学院对参加院级技能竞赛的获奖学生进行奖励,奖项设置标准为:
1、中专部学生: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数量分别约占参加决赛队伍(作品)总数的10%、15%、20%;优秀奖不超过总数的20%(可空缺);团体奖(作品)一般不超过总数的30%(可空缺)。
2、高职学生: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数量分别约占参加决赛队伍(作品)总数的10%、20%、30%;优秀奖不超过总数的25%(可空缺);团体奖(作品)一般不超过总数的30%(可空缺)。
3、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获奖学生及团体奖颁发奖状与奖品,优秀奖学生颁发奖状。由教务处发放奖状及奖品。
注:各竞赛项目可根据参赛人数等实际情况对获奖人数和奖励标准进行适当浮动。
第十一条 学院在每年举办的“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XX年度技能大赛表彰大会”上对本年度的获奖学生予以表彰。
第十二条 各竞赛项目的举办情况,将作为各系部及教师个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