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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教职工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1日 16:19     责任编辑:组织人事处      来源:     浏览次数:

为加强教职工在职进修学习管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辅导员、党务工作者的业务素质,进一步理顺培训学习与工作的关系,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此项规定:

一、培训原则

⒈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党务等工作实际和学术梯队建设的实际,坚持立足国内、在职为主、加强实践、多种形式并举的培训原则。

⒉培训人员所学专业须与从事的工作对口,按需培训,学用一致。

二、培训分类

⒈新进人员受聘后来本校工作,须参加岗前培训。

⒉按有关规定,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的继续教育培训。

⒊由省市党政管理部门、教育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指定要参加的学习培训。

⒋由省级教育部门、高等院校或经业务主管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的学术组织以及业务主管部门委托主办的各种学术活动。

⒌学院组织的各类培训。

(1)学院组织的中层干部培训。

(2)学院组织的党员培训或党务工作者培训。

(3)根据专业发展需要,有计划进行教师能力提升、专业拓宽的培训学习。

(4)学院组织的辅导员常规性培训。

(5)学院组织的行政人员素质能力提升培训。

(6)学院各职能部门组织的各项校内技能专项培训。

6.原则上不参加由各类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民间组织、中介机构、服务公司、文化公司等以学术交流、培训名义举办的会议、培训。

7.除学院领导及负责培训的职能部门外,原则上教职工参加郑州市以外的培训每年每人不超过1次。

三、校内培训组织

1.教职工培训工作具体由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人事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学院发展及教职工队伍建设需要,制定次年的培训规划,报院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审定批准后上报备案并在次年执行。

2.负责培训的职能部门提前做好培训方案,培训时间控制在每期3—7天范围内,严格按培训方案进行。培训方案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3.各项培训严格按照培训人员范围进行,不得随意变更培训人员。不在培训范围内的人员不得参加培训。应参加培训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培训,按照学院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其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及费用自己解决。

3.学院行政服务类、教辅类部门行政人员参加学院行政人员培训;二级学院、系、部行政人员参加教师系列培训,团总支、辅导员参加辅导员培训。

4.负责培训的职能部门可以选派部分工作人员参加培训服务工作,服务人员不超过参训人员总数的10%,每期最高不超过5个人 。

5.培训交通:培训人员严格按照培训规定、建议车次往返,不得提前或推迟返回、乘坐飞机须事先向院领导请示后才能报销费用

6.已报备培训的地点、时间若有更改,应提前向组织人事处报告,并提交校长办公会通过。

四、培训经费保障

学院须把培训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严格执行《河南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及《郑州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严格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五、培训学习结束后的管理

教职工参加培训的学习成绩和总结应在返校后一个月内交学院组织人事处存入个人业务档案。未交培训学习成绩和总结的,学校不减免其培训期间的工作量,不享受相应待遇。

六、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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