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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在职进修学历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27日 10:50     责任编辑: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教职工在职进修学历的有关规定

教职工队伍建设是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层次,影响学院发展的关键因素。随着我院办学层次的多元化和升级,提高教职工的学历层次,建设一支拥有高学历的师资队伍是我院教职工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规范教职工在职进修学习的有关事项,特作如下规定:

一、进修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1.申请在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进修的教职工,应是在编职工,且具有本科学历,在院工作2年以上。

2.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进修专业必须与所从事的专业相同、相近、相关。

3.符合申报条件申请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教职工,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到组织人事处填写《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申报研究生学历进修审批表》,经本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院长批准,到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后办理有关报名手续,凡未按要求办理审批手续的,学校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二、学费审批程序及报销办法

1.报销审批程序:参加研究生进修,学习期满,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历或学位的,持学历(学位)原件及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机构的认证结果,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由院组织人事处、财务处审核,并与学院签订服务协议后,经院长签批报销其费用。

2.报销办法:按照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研究生结业报销学费的30%;研究生结业、取得硕士学位报销学费的80%;取得硕士学历、学位的,报销学费的90%,报销费用最高不超过3万元。进修期间的书费、资料费、上机费、参观学习费、实习调研费、论文答辩费、差旅费等由个人负担。本科及以下层次的学历进修,学院不再报销相关费用。

3、每人只享受一次学历进修费用的报销机会,后一次学历进修费用高于前一次学历进修费用的,学院只报销差额部分的费用,剩余费用由个人负担。

三、其他有关规定

1.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教职工,必须与学院签订5年的服务合同。在服务年限内违约的教职工,须双倍退还学院所负担的费用。

2.脱产进行学历进修,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并与学院就进修后的服务事项订立书面合同后,方可办理报名手续。

3.正确处理好工学关系,避免因进修对工作造成的负面影响。

4.接受组织人事处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5、本规定仅适用于硕士研究生进修,博士研究生进修办法另行制定。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此规定相抵触的按此规定执行。

附:《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申报研究生学历进修审批表》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申报研究生学历进修审批表

出生年月

所在科室

毕业院校、时间及专业

现从事工作

所教课程

拟进修情况

院校及专业

学费(万)

学习形式

所在处室意见:

签名

主管领导意见:

签名:

学院负责人意见:

签名:

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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