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7-06-22 点击数: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文件

郑财院201786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关于印发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处室、院(系)部、工会、团委:

为加强学院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的科学性、有效性和严肃性,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郑州市财政局预算编制部门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了《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

201761   

附件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管理,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预算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一级预算管理。

第三条 学院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11日至1231日。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其职责是:

(一)审查、批准学院预算管理规章制度;

(二)确定学院预算编制的方针、原则;

(三)审议、批准学院预算编制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四)审查、批准学院财务决算报告。

第五条 学院预算管理实行院长负责制,分管财务副院长管理全院财务预算工作。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收支计划的编报及预算执行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财务处作为学院预算的专职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工作等,其主要职责为:

(一)收集资料,分析往年预算执行情况,对学院各部门提出的明细预算建议草案进行审核,并汇总编制预算草案;

(二)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编报学院预算建议草案;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预算批复意见,组织学院预算的执行,实施责任预算管理;

(四)结合学院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报预算调整建议;

(五)根据院长办公会的决议,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预算;

(六)监督学院各项预算的执行,用好资金,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准确、及时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追踪预算执行进度,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七)负责编制学院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八)定期向院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九)年终全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及时地编报年终决算。

第七条 各预算责任部门是本部门预算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提报本部门年度预算建议;

(二)落实本部门的预算收入和支出责任;

(三)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本部门的预算,编报本部门具体预算方案和年度用款计划;

(四)坚持“一支笔”审批和会签制度,严格控制本部门的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五)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年内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据实向学院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

第八条 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超出学院综合财力的赤字预算。

第九条 收入预算遵循稳健的原则,逐项核实各项合法收入,尽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

第十条 支出预算贯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首先保证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的安排量力而行。

基本支出预算分为人员支出预算和公用支出预算两部分,其安排要做到“适度从紧”。人员支出预算应按国家有关政策、标准和编制人数(或实有人数)等计算编列;公用支出预算有支出定额的,按定额计算编列,无支出定额的,按实际情况测算编列。

项目支出预算按已落实的上级专项资金收入和学院项目资金情况编制。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时,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进行筛选。项目支出实行项目管理,要有执行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

第十一条 各责任部门要牢固树立三年财政规划理念,把编制部门预算作为重点抓紧抓细,已取得投资评审结论、具备开工和实施条件的、能达到专项资金细化要求的、预算年度内资金能按序时进度完成的项目方可列入当年预算。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各项指标系数做到精准,达到招标采购标准。其中,工程类项目达到50万元以上的,须提供投资评审结论;50万元以下的,须提供预算书及相关材料;凡购买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及服务的,须提供项目清单及相关材料。

第四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二条 根据郑州市财政局对预算的编制要求,每年6月份财务处根据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结合增减变动因素,制定并布置预算编制工作。学院各相关部门按照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发展需求提出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草案,930日前报财务处。内容包括:

(一)后勤处报送维修维护费、物业管理费、水电气暖支出计划等。

(二)教务处报送教学部门课时资料及课时酬金、实训室建设和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及维修维护支出计划等;

(三)人事处报送人员经费计划、培训计划等;

(四)党政办公室报送“三公”经费计划、人员经费计划等

(五)图书馆报送年度图书资源及电子资源采购计划等;

(六)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报送机房建设和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及维修维护、网络使用支出计划等;

(七)学生处报送在校学生奖助学金支出计划等;

(八)科研处报送科研经费支出计划等;

(九)继续教育学院报送年度收支计划等;

(十)基建处报送基本建设支出计划等。

(十一)保卫处报送消防器材支出计划等。

(十二)其他相关部门按要求报送部门经费支出计划。

第十三条 各责任部门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须填写基本支出预算总表(见附件1);编制项目预算时,须填写项目支出预算申报表(见附件2)。

第十四条 财务处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计划及市财政局的预算控制数(或批复的预算),参照学院综合财力状况、各部门上报的预算和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统筹编制下一年度学院预算草案和中期财政规划。经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查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上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章 预算编制内容

第十五条 学院预算是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综合财务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由院级预算和部门预算组成。

第十六条收入预算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获得的生均经费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部门获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教育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获得的收入,主要是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等;

(四)科研事业收入,即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院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学院获得的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对外投资收益等;

(七)基建拨款,指学院从同级发展与改革部门取得的、用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安排的、用于学院基本建设类项目的经费。

第十七条 支出预算。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中学院用于教学科研活动、基本建设和其他事业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主要包括:

(一)基本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按核定的编制数(或实有人数)和工资、津贴、奖金等标准测算。

2.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日常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维修费、物业管理费、印刷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会议费、“三公”经费等。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定额标准测算,无支出定额的,按实际情况测算编列。“三公”经费,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安排预算,结合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进展,严格控制车辆购置数量和经费。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助学金等,按照核定的人数及规定的支出标准等因素测算。

(二)项目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支出、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维修维护费等专项支出,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统筹安排,采用零基预算方法测算。从项目论证、实施到完工全面测算,并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做到“按项申报、专款专用、单项核算、专项考核”。

1.维修维护费。包括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费、校园绿化等支出,由后勤处编制预算草案。

2.办公楼及宿舍楼设备购置。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和学生宿舍家具等支出,由后勤处编制预算草案。

3.实训室建设和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及维修维护,有专门用途、并按财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各类专用教学设备等支出,由教务处编制预算草案。

4.学院机房建设和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及维修维护、网络使用费等支出,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编制预算草案。

5.图书及电子资源采购,由图书馆编制预算草案。

6.交通工具购置。用于购置各类交通工具(如小汽车等)的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由党政办编制预算草案。

7.基本建设支出。用于建造或购买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支出。根据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投资计划下达数额及银行贷款确定基建投资总体规模,当年基建投资计划分在建工程和新建工程两部分列示。由基建处提出预算草案报分管副院长审批并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后,财务处编入当年财务预算。

8.其他项目支出。反映其他上述未包括的资本性支出,由相关责任部门编制预算草案。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正式预算方案未经批准下达之前,财务处可根据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项目及金额安排各项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 预算一经规定程序批准确定,即具有法定效力。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学院内部的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做出涉及预算减收或增支的决定。

第二十条 学院预算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财务处组织实施学院年度预算。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预算控制制度,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开支标准,审核各项支出;及时、足额收取预算收入,保证各项收入的真实合法;不得擅自减收、免收或者缓收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应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有权拒绝执行与预算不符、违反财经纪律的收支。

第二十一条 经费使用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部门负责人全权负责本部门各项预算支出的审批。专项经费使用执行学院相关审批制度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收入,不得截留、挪用和拖欠。

第二十三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必须对预算指标周密计划,妥善安排。对专项拨款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不允许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

第二十四条 预算资金的支付,应当符合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项目经费的支付,必须符合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各预算部门要牢固树立财政资金支出必须按序时进度完成的理念,清醒认识支出进度是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长期必须抓紧抓好的一项重要工作。在预算编制和执行环节务必将序时完成支出进度作为原则性问题坚决贯彻落实,专项财政资金支出进度3月底达到30%6月底达到60%9月底达到80%11月底达到95%1220日达到97%的序时进度目标必须完成。

第二十六条 学院财务处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统一会计核算,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适时控制。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七条 预算调整是指在预算执行中,学院事业发展有重大变化对预算产生重大影响时,需对原定预算进行必要的调整,包括总额调整和局部调整。预算调整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追加支出必须有相应的收入来源,追减收入应当相应压缩支出。

第二十八条 总额调整是指学院对原定预算收支总额的调整,包括追加预算和追减预算,审批程序同编制年度预算审批程序一致。

第二十九条 局部调整是指在预算收支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部分预算的调整,包括资金性质、资金用途调剂等。

第三十条 各部门需要进行预算调整时,应当列明预算调整的项目、原因、金额、措施及有关说明报财务处。财务处审查后,对于必须进行调整的项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上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根据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变更相应的预算控制指标,以书面形式通告相关部门,并严格监督其对追加预算资金的使用。

第三十二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原因追加、追减预算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当接到追加、追减通知后,财务处应及时向学院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应定期向院长办公会汇报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对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建议。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处对学院预算执行情况、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财务处对经费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1.基本支出预算总表

                        2.项目支出预算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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