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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12-12 11:38:34     责任编辑:      来源:党政办公室     浏览次数:
     

    郑财院[2015]84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合同行为,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院名义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明确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包括校企合作项目、基础建设项目、物资设备采购、图书资料采购、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合作办学及其他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的有关劳动关系的合同,学院与各部门或个人及各部门之间订立的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院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学院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职能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使用本部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

    第六条  合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院长全面领导合同管理工作,分管院领导、职能部门依照工作分工和部门职责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合同签订的审核、合同编号管理和存档等工作。

    第八条 分管院领导负责所分管工作合同的签订,党政办公室按规定加盖学院印章。

    第九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按照部门工作职责,负责所需签订合同的前期准备、项目论证和合同文本的草拟、送审、报批及已签订合同的履行等工作。

    第十条  职能部门草拟合同,原则上采用学院的示范文本;无示范文本的,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文本;法律规定采用标准文本的,应采用标准文本。

    第十一条  涉及合同的职能部门、经办人员和保管部门应做好合同及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合同原件由学院党政办公室登记后送档案室归档,对合同复印件进行分类管理;未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合同不得外借。 

    第三章  合同的审批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应经职能部门、法律顾问、分管院领导审查审批。审查审批合同的有关人员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严格把关,共同维护学院合法权益,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法性,合同目的的合理性和立项情况;

    (二)合同是否维护学院利益,是否符合学院财务管理规定,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是否有经费来源和保障,资金支付和结算方式是否合规合理(涉及资金事宜由财务部门出具意见);

    (三)合同订立时的特殊背景、特别约定或其他特殊情形对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影响;

    (四)合同条款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合同能否按约定得到履行;

    (五)合同内容是否隐含重大法律风险,如有风险,是否制定了管控风险的措施。

    第十三条  订立合同前,职能部门应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代理权限和其他合同要素,必要时应请法律顾问对合同条款作全面审查,并收集和保存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合同项目,职能部门应按规定组织招投标并编印会议纪要。法律法规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合同项目,职能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编印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是合同审批的依据,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并经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订立合同必须按以下流程履行审批手续:

    (一)合同草拟后,由职能部门经办人填写《合同审批表》,并将审批表及合同(包括相关材料)报送部门第一负责人、法律顾问签署意见;

    (二)由职能部门将经部门第一负责人和法律顾问签署的《合同审批表》及合同(包括相关材料)交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经审核通过后,由学院党政办公室加盖学院印章;

    (四)合同经双方盖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合同生效。

    第十六条 合同需学院院长签署意见的情形:

    (一)招投标类项目合同(金额≥50万元)、服务类项目合同(金额≥30万元)等;

    (二)合同明确要求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字且授权委托代表人签字无效的;

    (三)学院分管院领导认为需报请院长签署意见的;

    (四)其他关系学院发展的项目合同。

    第十七条 关系学院发展的重大项目合同,由学院院长提请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依法依规办理合同审批、登记或备案等手续。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  依法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职能部门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职能部门应随时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于三日内书面报告学院主管领导:

    (一)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有迹象表明对方当事人可能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三)对方当事人延迟履行义务影响实现合同目的的;

    (四)学院按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

    (五)其他影响学院合同目的实现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合同履行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拟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按合同审批流程报送审批。

    第二十二条  经职能部门验收或提供相关数据后,财务处根据已具法律效力的合同办理资金结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处有权拒绝付款:

    (一)发票或合同签批手续不完备的;

    (二)除出具代付款凭证外,收款单位与合同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三)应审计的项目而未审计的;

    (四)合同未归档备案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财务制度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职能部门履行合同应注重搜集和保存证据,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文本、合同订立及履行的证据应妥善保存,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

    第二十四条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管理活动结束。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严重违反学院规定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5000元及以下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学院授权私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

    (三)合同管理中因故意或过失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由学院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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