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合理地做好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进高校全面开展自主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7〕9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首要条件,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同时,建立正确的评价导向。突出教育教学能力、教学质量和工作业绩,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突出、对学院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可以优先推荐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三条 学院设立评委会,聘请一定比例的校外专家参加。学院根据申报人员的学科分布情况决定某些专业在校内评审或委托校外相关评审机构评审。原则上,学院具有评审条件的,在校内进行评审;学院不具备评审条件的,由学院委托校外相关评委会或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者根据岗位情况择优聘用。
第四条 原则上学院每年集中组织一次针对全校教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职称初定除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分管职称工作院领导、相关行政处室及院(系)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院长任组长,分管职称工作院领导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由组织人事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科研外事处及各院(系)部等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六条 设立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高校教师(实验人员)高级、中级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正高级职称专家组成,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副高级以上职称专家组成,其中正高级职称专家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9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中级以上职称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人数分别不少于17人、13人。
自主评审委员会入选专家的基本条件是: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取得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且聘任满3年及以上;专业技术水平高,业务工作能力强,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权威性和知名度;能够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设立学科评议组。根据申报人数和学科分类,学院设立文科类专家评议组和理工类专家评议组,申报人数较少的学科按照文科大类和理工科大类的原则合并组建。
学科评议组职责:在学院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审核本学科申报人员的全部评审材料,组织申报职称人员的讲课答辩,评议申报人员实际水平和能力是否符合任职条件,通过集体讨论、表决形成初步评议意见。
第八条 成立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职称评审工作监督组,由学院纪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审工作监督组职责:负责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及职称评审过程中投诉举报的受理。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九条 申报高校教师(实验人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者,须符合《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高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见附件)和当年国家、省、市最新政策要求。
申报图书、档案、工程、卫生、出版、会计、审计、经济等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者,须符合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现行的相应系列规定要求。
第十条 评审中要充分体现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的激励导向。40岁以下的青年教师,须有至少1 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从考核不合格年份的次年重新计算任职年限。
第十一条 把师德、职业道德放在评价的首位,对师德失范实行“零容忍”,对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职业道德失范等情况实行“一票否决”;任现职期间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第十二条 任职期间转换工作岗位的人员,截至申报时转岗1年(含)以上者以现工作岗位申报,转岗不足1年者以转岗前工作岗位申报。转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先转系列取得同级别的职称,转评满1年后,方可申报晋升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业绩成果须为转岗后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的业绩成果,转岗前的业绩成果适当参考。
第十三条 在国(境)外取得学历、学位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时,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和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中打印的检索页。职称外语不再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个人申报。申报人员按照学院评审工作安排和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并根据自身专业技术岗位选择相应系列和专业,按照专业归属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学院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资格初审。学院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各自职责,分组分项对申报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申报材料和工作业绩进行审核把关,对各项业绩与申报专业的一致性做出评议。同时学院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申报人员个人述职、民主测评等方式,全面考察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品德、能力和业绩。
第十六条 论文外审鉴定。申报正高级职称评审的人员须进行论文外审,申报人员须提供2篇鉴定论文,由学院组织专家进行盲审鉴定。若鉴定意见中否定意见比例达到50%,不再参加学院推荐评审。
第十七条 材料公开展示。学院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申报人员的参评材料、年度考核及教学质量考评材料等统一公开展示,公开展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量化积分排序推荐。学院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通过资格初审人员的资历资格、教学业绩、科研业绩进行积分量化,根据年度评审计划指标,按照积分成绩排序推荐。
第十九条 推荐结果公示。学院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推荐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组织职称评审。
召开评委会成立会议。开展业务培训,组织专家学习职称政策、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工作纪律等相关文件,明确职称评审要求。与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签订《职称评审和保密承诺书》。
学科(专业)组评议。学科组专家复查申报材料,在全面审阅材料、论文、讲课答辩的基础上,重点衡量申报人员的工作业绩、能力、学术水平,并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对每个申报人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进行投票,赞成票超过1/2(含),可推荐到评委会评审。学科(专业)组评议未通过人员要说明具体的不推荐原因。
评委会评审。学院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审阅评审材料,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获得同意票超过与会评委2/3(含)的视为评审通过。评审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由评委会主任委员根据多数评委意见做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公示备案。学院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审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评审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按照管理权限,将中、高级职称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总结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郑州市教育局备案,并纳入全省职称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 学院聘任。评审通过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并报上级备案后,学院按有关规定,办理聘任手续,在聘期内按所聘岗位确定相应工资等待遇。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豫人社职称〔2013〕18号)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申报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填写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提交虚假材料、伪造有关证件、请吃拉票、贿赂评审工作人员等违纪行为,取消参评资格;对已获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予以撤销,对已聘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关人员移交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学院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质量关,在职称申报、推荐、审核、评审等各环节中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对有提供虚假材料、未履行核查责任、未按程序和要求进行推荐评审、公示以及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的集体或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实行回避制度。各级评审组织中的成员以及学院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凡本人是申报人或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参评时,本人在评审过程中应予回避。
第二十七条 在职称申报、推荐、审核、评审、聘任等工作期间,评委应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审阅申报者职称材料,不准对弄虚作假材料知情不报,不得徇私、放宽标准以及出现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评委委员立即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撤消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 评审成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除评审结果由学院按规定在适当时间公布外,不准擅自向外泄露评审过程中有关答辩、讨论、评议、表决等情况,不准为申报人员游说、拉票,不准接受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的宴请和礼品、礼金,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打击压制申报人员等。一经发现,取消其参与评审工作的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投诉监督机制
第二十九条 学院评审组织在推荐评审过程中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自觉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所有教职工若对职称评审工作有异议,均可向学院评审监督组反映。
第三十条 申报人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审工作过程中和公示期间,实名向学院纪检部门或组织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诉或投诉,逾期不予受理。纪检部门或组织人事处接到申诉或投诉后,对涉及评审程序公正性等问题的,应按照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对涉及学术评价问题的,应进行分类整理,及时移交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或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学院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反馈给申诉者或投诉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文件精神,学院结合实际,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职辅导员职称评审实行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每年的评审指标根据当年各系列(专业)申报评审情况核定。
第三十二条 对评审未通过的申报人员,当年不再进行复议、复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
高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报高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师风良好,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年份,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从考核不合格年份的次年起重新计算任职年限。
(五)任职年限的起始时间按来校后学院进行职称聘任的时间为准。
(六)40岁(含40岁)以下青年教师,须至少有一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以学生处出具的证明为准)
二、学历和任职年限条件
(一)申报讲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后,担任助教职务4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后,担任助教职务2年以上。
(二)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担任讲师职务7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
3.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
4.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2年以上;
截止当年年底不满36周岁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三)申报教授任职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担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截止当年年底不满41周岁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三、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讲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扎实的本专业知识和较完备的教育理论基础,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2.担任1门课程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3.专业教师要定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公共基础课教师要结合所教专业特点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
(二)工作业绩
1.教学业绩
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60学时,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80学时,兼职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00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或良好2次,或者在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2)中的1条,同时具备(3)至(5)中的1条:
(1)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均限独著)。
(2)参与撰写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教材(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部),同时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1篇(限独著)。
(3)校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级项目限前5名;市厅级项目限前3名;校级项目限主持人)。
(4)校级以上科研、教改项目或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级项目限前5名;市厅级项目限前3名;校级项目限主持人)。
(5)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省赛区二等以上奖励。
二、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副教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技能,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较稳定的研究方向。了解和掌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能力。
2.系统担任1门公共课、基础课或2门专业课程的讲授工作,每学年至少讲授1门全日制普通专科生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3.遵循教学规律,积极改革教学方法,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4.积极开展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法研究,教学改革成绩显著。协助指导青年教师、进修教师或研究生,成绩突出。
5.根据学校安排和专业特点,专业课教师每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形成较高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公共基础课教师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或组织辅导学生社团活动或其它社会实践,形成较高水平的调研、实践报告。
(二)工作业绩
教学为主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业绩。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260学时,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280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2次,或者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三等以上奖励。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至(3)中的1条,同时具备(4)至(7)中的1条:
(1)在CN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2)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部、翻译8万字以上/部)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1篇。
(3)取得相关专业(非教师系列)执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证书,并获得河南省教育厅“双师型”教师认定;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1篇。
(4)省部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辖市、厅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主持人)。
(5)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级限前5名),或主持完成1项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
(6)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或教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级限前5名)。
(7)直接指导(限第1指导教师)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省赛区一等以上奖励。
教学科研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业绩。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60学时,兼职教师年均教学课时分别不少于110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或者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三等以上奖励。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至(3)中的1条,同时具备(4)至(6)中的1条:
(1)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EI、SSCI或A&H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1篇。
(2)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3篇;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
(3)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部、翻译10万字以上/部)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
(4)省部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二等奖限前5名),或2项省辖市、厅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的主持人。
(5)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级限前3名)。
(6)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级限前5名),或省级以上教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级限前3名)。
音乐学科、美术学科、体育学科教师及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申报副教授职称补充条件:
1.音乐学科,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2条: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1篇;同时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2件,或在省电视台播放作品2件或中央电视台播放作品1件(须提供正式播放证书附带有台标的实况音像资料),或在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举办的个人独唱(奏)音乐会、独舞专场演出、专场原创作品音乐会、歌舞剧、戏剧中演出主要角色、担任大型文艺晚会总导演1次。
(2)在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二等以上奖励,或在中央宣传部、文旅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优秀奖以上。
2.美术学科,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2条: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1篇;同时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2件,或正式出版作品在40页以上的个人作品集1部,或作品参加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或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各专业艺委会主办的展览1次,或作品被省级以上美术馆、博物馆等专业机构收藏1件。
(2)作品在省文旅厅、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展览中获二等以上奖励,或在文旅部、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展览中入选。
3.体育学科,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2条: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1篇;同时在全国体育科学大会、全国学生运动会科学报告会、全国学校体育科学大会等科学报告会上有墙报交流以上论文1篇。
(2)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获集体项目前6名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前3名的主教练;或获全国大学生各单项协会的年度比赛的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前2名的主教练;或获省级大学生年度比赛的集体项目的冠军队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
4.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符合教学为主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2条: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1篇;同时在中央主要媒体上发表理论文章1篇,或在地方主要媒体上发表理论文章2篇,或在知名网络媒体或平台帐号上发表正能量、理论性文章或论文论著等网络作品1篇,点击率达到30万以上的,且由2名同行专家联名推荐。
(2)主持完成1项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教学工程项目、教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级限前5名),或省部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辖市、厅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主持人),或直接指导(限第1指导教师)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省赛区一等以上奖励。
三、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教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本专业系统、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在本学科领域的某一方面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能及时把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具有主持和指导科学研究和学术创新的能力。
2.系统担任2门以上主干课程的讲授工作,每学年至少讲授1门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3.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引领学科发展、专业建设、课程改革等教学改革中取得突出成绩。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4.指导2名以上青年教师、进修教师、访问学者学习并取得较好效果。
(二)工作业绩
教学为主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业绩。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260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3次,或者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一等以上奖励。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至(3)中的1条,同时具备(4)至(7)中的1条:
(1)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EI、SSCI或A&H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2篇。
(2)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4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或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全文转载);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学术论文3篇。
(3)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部、翻译12万字以上/部)或主编、副主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或教研论文3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或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全文转载),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学术论文2篇。
(4)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二等奖限前7名)、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限前3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奖励(特等奖限前3名,一等奖限前2名)的主要完成人。
(5)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6)国家级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或主持完成省级教学工程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级重点教改研究项目1项。
(7)直接指导(限第1指导教师)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一等以上奖励。
教学科研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业绩。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60学时,兼职教师年均教学课时分别不少于110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2次,或者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二等以上奖励。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至(3)中的1条,同时具备(4)至(6)中的1条:
(1)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EI、SSCI或A&H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3篇。
(2)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5篇(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上,或至少1篇发表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全文转载);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学术论文4篇。
(3)独立出版学术著作、译著1部(12万字以上)或主编、副主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4篇(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上,或至少1篇发表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全文转载),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学术论文3篇。
(4)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二等奖限前5名)、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限第1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奖励(特等奖限前5名,一等奖限前3名)的主要完成人。
(5)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
(6)国家级(限前5名)或省级(限前2名)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主持完成2项省级教改项目。
音乐学科、美术学科、体育学科教师及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申报教授职称补充条件:
1.音乐学科,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2条: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4篇;同时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2件,或在省电视台播放作品2件或中央电视台播放作品1件(须提供正式播放证书附带有台标的实况音像资料),或在由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个人独唱(奏)音乐会、独舞专场演出、专场原创作品音乐会、歌舞剧、戏剧中演出主要角色、担任大型文艺晚会总导演1次。
(2)在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一等以上奖励,或在中央宣传部、文旅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三等以上奖励。
2.美术学科,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2条: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4篇;同时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3件,或正式出版作品在40页以上的个人作品集1部,或作品参加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1次或各专业艺委会主办的展览2次,或作品被国家级美术馆、博物馆等专业机构收藏1件。
(2)作品在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中获一等以上奖励,或在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中获优秀奖以上。
3.体育学科,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2条: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4篇;同时在全国体育科学大会、全国学生运动会科学报告会、全国学校体育科学大会等科学报告会上有墙报交流以上论文2篇。
(2)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获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或获全国大学生各单项协会的年度比赛的集体项目冠军队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
4.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符合教学为主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2条: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3篇;同时在中央主要媒体上发表理论文章1篇,或在地方主要媒体上发表理论文章3篇,或在知名网络媒体或平台帐号上发表正能量、理论性文章或论文论著等网络作品2篇,点击率达到30万以上的,且由2名同行专家联名推荐。
(2)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教学工程项目、重点教改研究项目),或国家级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或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二等奖限前7名)、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限前3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奖励(特等奖限前3名,一等奖限前2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直接指导(限第1指导教师)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一等以上奖励。
三、附则
(一)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应同时具备。评审条件中除特殊规定外,均指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工作业绩。
(二)申报人员的学历只作基本要求,不具备规定学历但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破格申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系列或专业外,申报人员现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可按照本人长期从事专业申报职称。
非全日制学历与全日制学历、职业院校毕业生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在申报职称时享有同等资格。
(三)国家实施学位制度(1981年)前全日制普通院校大学本科毕业生,在晋升教师职务时按具有学士学位对待。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满2年后,任职年限达到要求,可正常申报。全日制研究生上学期间不计算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任职年限。
(四)教学课时指课堂教学的自然学时数,包含理论课授课、实验课授课和指导本科生及研究生毕业设计的学时。以教务部门认定的本校教学计划内的教师课表等材料为准。
经学校批准的国内外访学、交流、挂职锻炼、跟岗培养等,视为完成本条件规定的年均教学课时。
年度教学质量考评指学校组织的学年度常规教学质量考核,包括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督导评价等,应提供学校原始考评材料和相应文件。分学期组织教学质量考评的,优秀次数在相应要求的基础上增加1倍。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任职年限延长1年。
(五)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应附企业鉴定、学校考核意见和教师本人实践报告等材料;组织辅导学生社团活动或其他社会实践,应附学校活动方案、活动总结和教师本人总结报告等材料。
(六)SCI为科学引文索引,EI为工程索引,SSCI为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为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为中文社会科学索引,CSCD为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论文收录应附检索、收录证明。SCI期刊分区标准参照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JCR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
被SCI、EI、SSCI和A&HCI、CSCD收录的论文需提供郑州大学、河南大学图书馆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出具的检索证明,SCI分区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期刊分区表》为准。
(七)“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指北京大学出版社《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学术期刊、CSSCI和CSCD核心库来源期刊。
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一般指同行专家公认的由中国科学院、中国社科院研究所(中心)或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
国内核心学术期刊和CSSCI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教研或学术论文所发表的杂志刊物须为本专业或者本学科大类内的学术刊物。在国内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需提供中国知网、万方或维普检索页,无检索页或检索不到的论文不予认定。
(八)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周刊、非学术刊物、论文集等。论文不含未被SCI、EI、SSCI和A&HCI收录的电子期刊论文。书评不再认可为学术论文,且不能作为职称评审条件中的业绩条件。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一篇完整论文需具备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等内容。
论文、著作均以正式出版为准,采稿通知、文章清样等不予认定。
(九)著作、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应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材立项的文件。同一内容(或题目)的著作、教材、重复修订的专著或教材只认定一本。
(十)国家级科技奖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级科技奖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社会科学成果奖指省“五个一工程”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发展研究奖。
省辖市、厅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指省辖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门、省级政府部门按照评奖管理办法评选的成果奖励。
教学成果奖指教育行政部门立项的教改课题通过鉴定结项后,推荐评审获得的成果奖。不包括教学论文、教材等评奖和社会机构、行业学会等组织的项目评奖。教学成果奖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以及获奖的论文、著作、调研报告等原始材料。成果的获奖者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
(十一)科研项目指省辖市以上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以及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机构(如自然科学基金委)正式下达或批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的级别以下达或立项时确定的级别为准。
科研项目完成指研究成果已结项验收或通过鉴定,应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结题验收报告、结项证书或鉴定证书等相关材料。科研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应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以及相关成果材料。
横向科研项目应提供项目合作协议和项目研究报告。专利转化应提供转受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到帐经费应提供合作单位银行出账单、工作单位银行入账单、发票及费用支出账目等凭据原件或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复印件。
决策咨询研究报告应提供决策部门公开发布的文件及其相关材料。
(十二)教改项目指省教育厅或市教育局组织的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立项课题和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立项课题等。不包括社会机构、行业学会等组织立项的课题。
教学工程项目指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组织遴选立项建设的专业综合改革试点(教改试点专业)、教学团队、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立体化教材、示范性实训基地、创新发展行动计划、教育综合改革项目、课程思政示范项目、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优秀教材建设奖等通过教育部、教育厅认定的建设项目等。不包括示范校、优质校及双高校等综合项目中建设的重点骨干专业等。
教改项目及教学工程项目均应提供教育行政部门的正式文件和学校原始申报材料及学校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证明。
(十三)“主持”是在科研项目中承担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和指导等重要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是在科研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以上均以证书、有关文件为依据。
(十四)同一内容的项目、著作、教材、论文和奖励不重复计算。
(十五)专业技能竞赛指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师范院校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系列科技竞赛等由教育部、省教育厅组织的技能比赛。
教学技能竞赛包括教学能力比赛(含教学能力团队赛、青年教师课堂教学创新大赛)和说课比赛、优质课比赛、教学基本功比赛,以及优秀课程、课件、微课等作品评比。获奖以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文件及证书为准。
(十六)中央主要媒体、地方主要媒体以及知名网络媒体或平台均指官方主流媒体或平台,不包括娱乐性媒体。
(十七)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十八)本条件是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评审委员会在衡量申报人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重点评价其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如认定申报人的综合水平达不到相应职务的要求,可视为申报人不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如申报人工作业绩中有一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或突破,经专家论证,达到相应职务的水平,可认为符合业绩条件。
(十九)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学校有关职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