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学院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2-10-10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严格落实学校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相关要求,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结合《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疫情防控期间取得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金融学院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二条 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分坚持“从严、从重、从快”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纪律处分的程序与权限、处分的解除及未尽事宜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在校园内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且不听工作人员劝告的;

2.拒不执行日常体温检测或数据弄虚作假的;

3.学生在校外拒不按时汇报位置或体温状况的;

4.因个人原因不配合或不参加政府部门或学校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第四条 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l.在“日报告”、“零报告”和其他调查摸排工作中故意瞒报、谎报,不如实报告行程和身体健康状况等事项的;

2.未经辅导员批准,擅自离校、返校的;

3.不尊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有谩骂推搡等行为的;

4.按规定返校后,违反学校隔离观察相关规定的;

5.在校园或网上散布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言论,或造谣、传谣造成不良后果的;

6.翻越校门、校园栅栏、宿舍窗户出入校园或宿舍的;

7.伪造“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核酸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的;

8.擅自领入或留宿校外人员的;

9.校内贩卖过期或假冒伪劣防疫物资的。

第五条 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处理。

1.明知自身受感染,仍故意隐瞒的。

2.身体出现异常情况,未向所在系及时上报,瞒报、谎报    个人相关信息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3.散布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对国家、学校或个    人造成极大影响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恶劣的。

2.曾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3.同时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4.其他应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以上行为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上报学校相关部门,并依法移交有关国家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处分的程序与权限、处分的解除等按照《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相关要求执行。受处分的学生对处分决有异议的,可按照《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程序提出复核和申诉。

本规定由金融学院学团办负责解释,自2022年10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全国新冠肺炎疫情解除之日止。



金融学院  

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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