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纳税服务热线2023年11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3-12-13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浏览次数:

 1、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都已去世,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2000元/月?

  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3000元/月扣除。如纳税人的兄弟姐妹在2019年1月1日以前均已去世,则选择按“独生子女”身份享受赡养老人扣除标准;如纳税人已按“非独生子女”身份填报,可修改已申报信息,1月按非独生子女身份扣除少享受的部分,可以在下月领工资时补扣除。

  

  2、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超过183天,属于居民个人,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可以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外籍个人子女、父母没有护照等身份证件,如何采集信息?扣除信息表中子女、父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应如何填写?  

  外籍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超过183天的,是中国税收居民。中国税收居民,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用人单位为外籍个人实报实销或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以及外籍个人发生的语言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在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仍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上述8项补贴免税优惠,但两者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如果确实没有外国护照、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B、C类)等证件的,可选择其他个人证件,身份证件号码填写本国或本地区的有效证件号码。

  

  3、免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文件?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第二条的规定,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第三条的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4、《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如何获取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的通知》(豫人社函 〔2023〕194号)规定:“一、《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实行全省统一样式、统一编号。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公告规定向参保关系所在地县级(含)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者其委托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核实企业申请无误后,在“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中生成打印《认定证明》,加盖公章后发放;线下(窗口)按附件样式打印签章后发放,并做好发放记录台帐。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全国防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系统》身份核验系统(http://cpadis.cpad.gov.cn:9300/cpad_query),各地可通过该系统对脱贫人口进行身份核实。每个市、县均有专用账号和口令,各地要明确专人使用,严格遵守保密责任,防止出现数据泄密现象,同时将使用人员基本信息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5、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肉类加工、速冻食品制造、肠衣加工、卤制品加工和尾毛加工,期初库存农产品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肉类加工等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三、期初库存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

  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公告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形成应纳税款的缴纳入库。如试点纳税人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24年4月30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6、执行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肉类加工、速冻食品制造、肠衣加工、卤制品加工和尾毛加工,其行业范围扣何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肉类加工等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一、扩大核定扣除试点的范围

  (二)肉类加工的所属行业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行业代码C1353)类别执行;速冻食品制造的所属行业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速冻食品制造”(行业代码C1432)类别执行;肠衣加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动物小肠生产肠衣、肝素钠粗品等产品;卤制品加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肉、蛋、水产、蔬菜豆类等卤制相关产品;尾毛加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动物毛加工化妆刷、仪器刷、书画笔等产品所需的成品毛。

  国家相关部门如对行业分类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类别执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按照主产品当期销售情况,计算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副产品不得重复计算抵扣。上述试点纳税人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7、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肉类加工、速冻食品制造、肠衣加工、卤制品加工和尾毛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肉类加工等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一、扩大核定扣除试点的范围

  (一)……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等有关规定抵扣。”

  

  8、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的肉类加工、速冻食品制造、肠衣加工、卤制品加工和尾毛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何时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肉类加工等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一、扩大核定扣除试点的范围

  (一)自2023年11月1日起,河南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的肉类加工、速冻食品制造、肠衣加工、卤制品加工和尾毛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9、投资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不属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10、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也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11、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能否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能否继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中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下列信息在迁入地承继:纳税人基础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税人员实名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出口退(免)税备案、 已产生的纳税信用评价等信息。

  纳税人迁移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弥补; 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扣,无需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12、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结存的空白发票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中附件4(跨省(市)迁移相关事项办理指引)的规定:纳税人申请迁移前,应当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并且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

  

  1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境内有设立机构场所,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缴纳增值税,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吗?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称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应税行为,应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自行申报且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代表机构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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